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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1:33

发布部分: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挂号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婚姻挂号,不爱任何单位和个人干与。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工商、劳作等有关部分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合作民政部分做好婚姻挂号处理作业。    第四条 各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依法为本单位或本辖区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证明。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或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裔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有必要实行《法令》规则的责任,做好婚姻挂号计算、婚姻档案和婚姻服务的处理作业;倡议文明婚俗,推动婚俗变革。    第七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有必要装备专职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婚姻挂号处理人员获得县以上民政部分颁布的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挂号作业。    第八条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坚持相对安稳,调集作业有必要征得上一级民政部分赞同。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九条 请求成婚挂号当事人两边,有必要按《法令》第九条规则持有关证件、证明和近期2寸正面免冠相片3张,共同到一方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填写《成婚挂号请求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可托付别人代写,但当事人有必要签名并按指印。    第十条 请求成婚挂号当事人是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由其地点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非上述人员的,由自己户口地点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员工单位不能出具或无正当理由不给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经自己请求,自己户口地点地的村(居)委会能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请求成婚挂号,有必要持地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兵士和志愿兵在省亲期间请求成婚挂号,也可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两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在我省有《暂住证》和固定作业,要求在我省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的,有必要持户口地点地户籍处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作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作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地点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给当事人现居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托付书。    第十三条 正在承受劳作教养人员请求成婚挂号,应经劳作教养处理机构同意,按《法令》和本办法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成婚请求进行检查,承认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有必要予以挂号,并发给《成婚证》。《成婚挂号请求书》和《成婚证》须张贴两边相片并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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