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给妻子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7:29
在离婚胶葛时,夫妻共同产业最易发作争议。那么,老公婚后给妻子买的首饰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简介:
陈某2001年与初中同学李某成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某去广州打工,妻子李某爱美丽,几年下来陈某给妻子买了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本年5月,陈某回家与妻子发作争持,尔后两人联系一向不好,并决议协议离婚。
陈某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某平分这些首饰,但李某却以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产业,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
【律师观念】
根据《婚姻法》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这些首饰中李某“专用的日子用品”,即一些最常常运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某的个人产业予以尊重。
但一起“专用的日子用品”的价值首要表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别它的根据是,他人在运用这些物品时,无法表现物品的首要价值。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婚后置办的宝贵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轿车等日子、生产资料,虽属个人运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激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
案情简介:
陈某2001年与初中同学李某成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某去广州打工,妻子李某爱美丽,几年下来陈某给妻子买了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本年5月,陈某回家与妻子发作争持,尔后两人联系一向不好,并决议协议离婚。
陈某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某平分这些首饰,但李某却以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产业,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
【律师观念】
根据《婚姻法》规则“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属夫妻一方的产业。”这些首饰中李某“专用的日子用品”,即一些最常常运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某的个人产业予以尊重。
但一起“专用的日子用品”的价值首要表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别它的根据是,他人在运用这些物品时,无法表现物品的首要价值。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婚后置办的宝贵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轿车等日子、生产资料,虽属个人运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激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