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3:28
许多的案子的处置是有必定的适用条件的,并且是有必定的规范进行判定的,那依据许多的案子是需求进行处责的,别的许多的人对判定也是有必定的拒不实行的,那以下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罪进行相关的介绍,以下读者们就来进行这方面的内容的介绍。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适用条件
一、适用本罪的裁判文书规模
人民法院的具有强制实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很多,分类杂乱。全国人大的立法解说,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裁判文书规模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认,即“具有实行内容并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判定。人民法院为依法实行付出令、收效的调停书、裁决判定、公证债款文书等所作的判定归于该条规则的判定”。可是,立法解说中所包含的裁判文书并未彻底周延,收效调停书、决议书等能否成为本罪的适用规模再次成为研讨的热门。
1.收效的民事调停书应当归入适用规模
(1)人民法院收效的民事调停书具有承认的法令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则,调停书经两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令效能。已然具有法令效能,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谨力。有才干实行调停书承认的职责而拒不实行,情节严峻的,就应当承当刑事职责。
(2)许多调停书的实行并不必定需求制造判定书。调停书中约好对当事人行为的实行,如监护权、探望权的实行,迁出房子、退出土地的实行,中止危害的实行,实行程序发动后,除迁出房子、退出土地的实行需求由院长签发布告外,别的几项都无须再作判定,而是直接进行强制实行。假如不将调停书列为本罪适用规模,这类情节严峻的抵抗实行行为,也都将无法遭到惩罚制裁。
(3)如对抵抗法院调停实行的行为不予治罪,将危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调停书未能归入本罪适用规模,客观上必然形成人民法院的收效调停书没有实践效能的情况。一些当事人便会以到达调停协议为缓兵之计,躲避判定,从而躲避法令的拘谨,以到达躲避债款的意图。
2.人民法院具有实行内容的决议书可归入本罪适用规模
人民法院具有实行内容的决议书首要包含民事制判定定书和罚款决议书等。从现在法令规则的适用规模来看,抵抗实行此类决议书的行为尚不能构本钱罪。笔者以为,拒不实行法院决议的行为,情节严峻的,也能够构本钱罪。理由是:榜首,此类决议书具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性质。无论是对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作出的罚款决议书,仍是由于民事违法而承当民事职责所采纳民事制裁的决议书,都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违法现实,按照法令规则作出的裁量决议。从这一特色来看,它具有与判定书、判定书相同的本质特征。第二,决议书所承认的内容,是当事人民事违法和程序违法应当承当的法令结果,它所表现的是法令的毅力,具有法令效能,且大都为即时实行的法令效能。第三,决议书的实行是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决议书的实行也需求刑法的特别维护。
二、本罪所危害的裁判文书的时刻规模
1.判定书成为本罪危害目标的开端时刻
从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字面上了解,是指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和判定。至于没有收效的判定和判定,由于尚不具有依法实行的条件,天然不会发作实行的问题。换言之,只需判定、判定收效后,被实行人施行了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峻的行为就能够构本钱罪。笔者以为,这种了解尚有商讨的当地:一是判定书收效后,大都判定主文都有约束被实行人实行职责的最终期限。在此期间届满前,被实行人如有拒不实行收效判定的行为,由于没有超越最终的实行期限,故不能以为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二是人民法院收效判定仅仅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进行承认。债款人获得收效判定后,是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这触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力的处置。依据民法理论“私法自治”准则,当事人依然存在抛弃实行请求的权力;三是权力人没有请求强制实行,即收效判定仍未进入实行程序,被实行人尽管在此期间施行了拒不实行且情节严峻的行为,但因实行程序没有发动,不存在抵抗实行的前提条件,所以,仍不能以为构本钱罪。本罪危害的判定、判定的时刻效能应当以当事人请求强制实行时刻为开端时刻。
2.诉前保全、产业保全、先予实行判定的时刻效能
对上述三种判定书的收效时刻,一般了解为判定送达后当即收效。可是,在实践实行过程中,常常发作被实行人下落不明或许成心躲避实行人员,使实行人员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判定书的景象,如选用布告送达需求60日的布告期间,与采纳诉讼保全或先予实行的意图相悖。在施行冻住、扣划银行储蓄存款,查封被实行人的产业时,实行人员为了避免被实行人搬运产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作出判定并宣布帮忙实行告诉书,直接要求相关单位帮忙处理、实行强制实行办法。因此,确认该类判定书的收效时刻应当是人民法院开端实行判定内容的时刻,而并非判定送达的时刻。人民法院开端实行判定内容后,如发作拒不实行且为情节严峻的行为,即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不受判定书送达的约束。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仅有机关,它对各类案子制造的判定和判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办法。判定和判定一经收效,就具有法令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实行职责的机关、单位,都有必要坚持实行。即便有不同定见,也只能按照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申述,而不允许抵抗实行。维护这种收效的判定、判定的威望,便是维护法令和法制的威望,便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实行的目标,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实行内容并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和判定。这儿包含两层意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和判定。判定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就案子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议;判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定实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议。作为本罪目标的判定与判定,包含人民法院对刑事案子、民事案子、行政案子、经济案子等各类案子所作的判定和判定。但从审判实践看,首要是拒不实行民事案子、经济案子、行政案子的判定和判定;至于刑事案子的判定和判定,很少有或许拒不实行。(2)是具有实行内容现已发作法令效能的判定和判定。所谓收效的判定和判定,包含现已超越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定和判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定和判定等。至于没有收效的判定和判定,由于尚不具有依法实行的条件,天然不会发作拒不实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掌管到达的调停协议书收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目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这种调停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收效判定、判定平等的效能,由人民法院担任实行。因此从立法精力和司法实践需求上来考虑,这种收效调停书也能成为本罪的目标,拒不实行刑事自诉案子、民事案子、经济案子等诉讼中由法院掌管到达并已收效的调停书的,也能够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的收效判定和判定,情何严峻的行为。
1、要有回绝实行人民法院收效判定、判定的行为。所谓回绝实行,是指对人民法院收效裁判所承认的职责采纳种种手法而回绝实行。既能够采纳活跃的作为,如殴伤、绑缚、拘禁、攻击实行人员,抢走实行标的、砸毁实行东西、车辆,以暴力损伤、损坏资产、加害亲属、揭穿隐私、损坏声誉等要挟、威吓实行人员,搬运、躲藏可供实行的产业,指令中止危害仍不中止危害而成心为之等等,又能够采纳消沉的不作为办法,如对人民法院的实行告诉置之脑后或许躲藏、躲避等。既能够采纳暴力的办法,又能够采纳非暴力的办法。既能够揭露抵抗实行,又能够是暗地里进行抵抗。不管其办法怎么,只需其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即可构本钱罪。
2、实行职责人有必要具有才干实行而拒不实行。假使没有才干如实行职责人自身无实行产业而无法实行判定、判定所承认的职责,则是无法、不能实行,而不是拒不实行。所谓有才干实行,是指依据人民法院查实的依据证明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职责的人有可供实行的产业或许具有实行特定行为职责的才干。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收效后,为躲避职责,采纳躲藏、搬运、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资产而形成无法实行的,仍应归于有才干实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3、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才干构本钱罪。情节尚不归于严峻,即便具有拒不实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实行判定、判定案子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职责的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拒不实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的行为"情节严峻":
(1)在人民法院宣布实行告诉今后,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住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2)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在实行中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实行的;
(3)以暴力、要挟办法波折或许抵抗实行,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围困、扣押、殴伤实行人员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争夺实行案子材料、实行公务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务证件,形成严峻结果的;
(6)其他波折或许抵抗实行形成严峻结果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首要是指有职责实行判定、判定的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则,对判定、判定负有帮忙实行职责的某些个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实行人一起施行拒不实行判定、判定的行为,情节严峻的,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暴力抵抗人民法院实行判定、判定,杀戮、重伤实行人员的,按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则科罪处置。负有实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职责的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施行拒不实行判定、判定的行为,形成特别严峻结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科罪处置。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现已收效的判定或判定,而成心拒不实行,假如确因不知判定、判定已收效而未实行的,或许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抵抗的实践困难而无法实行的,由于不归于成心拒不实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成心拒不实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的具体的介绍,关于这方面的罪责是有必定的要求的,别的该方面的规范也是受法令的维护的,也是有适用的条件,假如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常识人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