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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之争 代理关系抑或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0:57
一、问题之提出根据我国《稳妥法》第125和128条的规则,稳妥署理人根据稳妥人的托付,向稳妥人收取署理手续费,并在稳妥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稳妥署理人根据稳妥人的授权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行为,由稳妥人承当职责。稳妥署理人具有适当独立于被署理人的位置,可是根据《稳妥法》第136条规则,稳妥公司又负有对稳妥署理人有训练和处理的职责,以保证个人稳妥署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事务素质。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在稳妥公司对个人稳妥署理人施行严厉的处理准则状况下,个人稳妥署理人的法令位置终究是稳妥法上的稳妥署理人,仍是劳作法上的劳作者?其与稳妥公司之间的联系终究是署理联系,仍是劳作联系?在进入较强公司处理要素的布景下,劳作联系与署理联系边界渐有含糊之势,终究怎么差异,司法实务与法令实务颇多争议。近来,诉至各级法院的许多案子,都触及这一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理也并不共同。本文拟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念动身,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定和我国稳妥业监督处理部门的批复等材料,阐明署理联系与劳作联系的差异。二、我国司法实践的观念我国保监会曾提出:“在详细案子中,稳妥公司的事务人员是否归于个人稳妥署理人,稳妥公司与该事务人员之间是否归于托付署理联系,应当根据二者间缔结的详细协议的法令性质确认。”[①]详细协议的法令性质怎么判别,终究是从协议的方式(称号)上判别,仍是从协议的本质(内容)上判别,没有任何指示。我国法院的判定首要有两种观念:一是劳作联系说,二是署理协议说,各自的证明视点有所不同。(一)劳作联系说有的法院根据稳妥从业人员与稳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从属联系,有则确定为劳作联系,无则确定为署理联系。而从属联系的存在与否,首要是看稳妥公司对劳作者是否实行了劳作处理准则,是否具有对稳妥从业人员的处分权,是否要承当为其交纳养老公积金的责任等要素考虑。如在一则判定中,法院以为,稳妥公司向稳妥从业人员发放了考勤卡并通过考勤准则进行处理,并有对从业人员的考勤处分权,并且还施行了在从业人员薪酬中扣除养老公积金的行为,然后确定,二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并非稳妥公司建议的署理联系。[②]还有法院从根据《稳妥法》对个人稳妥署理人的法定资历和执业条件的要求,结合实践中的稳妥公司对稳妥营销人员的处理准则,以为在当时不存在稳妥署理人工商挂号准则的状况下,不可能存在合格的稳妥署理人,因而他们之间只可能是劳作(雇佣)联系。该法院以为:从我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1月30日公布的《稳妥署理人处理规则》第三条来看,稳妥署理人共有3种,分别是专业署理人、兼业署理人、个人署理人。前两种署理人都指的是公司或许单位,个人署理人则指向的是个人。首要阐明的是,咱们一般所说的稳妥营销员不同于前述法规规则的“个人署理人”。我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稳妥署理人、稳妥生意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树立专门账簿记载稳妥署理事务或许生意事务的出入状况,并承受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监督”。由此可见,个人稳妥署理人有必要通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挂号,收取经营执照,方可经营。现在从事稳妥营销及署理事务的稳妥营销人员,仅仅稳妥公司或稳妥署理组织聘任的稳妥营销员。这些稳妥营销员尽管取得了稳妥署理人的资历,与稳妥公司签订了署理协议,可是他们还不具有法令和行政法规要求契合法定的个人稳妥署理人的悉数条件,不能作为个人稳妥署理人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他们只能作为稳妥公司或稳妥署理组织聘任的稳妥营销员。也就是说,在现在稳妥营销人员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状况下,他们与稳妥公司之间尚不具有树立署理与被署理联系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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