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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1:21
修建工程招标招标活动法令的规则
对修建工程发包与承揽的招标招标活动作了一些准则规则,修建工程招标招标活动有必要遵从的其他行为规范,如哪些修建工程的发包和承揽有必要强制实施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有必要恪守的详细法定程序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专门的招标招标法令中作出规则。拟定招标招标法现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计委现已起草出了招标招标法的送审稿报国务院检查,现在国务院法制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住研讨修正,修正成熟后,将按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关修建工程的招标招标活动,修建法没有规则的,应当适用有关招标招标法令的规则;修建法和其他有关招标招标的法令都有规则的,因为对修建工程的招标招标活动而言,修建法的规则归于特别法的规则,其他有关招标招标法令的规则归于一般法的规则,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应当优先适用修建法的有关规则。这儿讲的有关招标招标的法令,既包含即将拟定的招标招标法,也包含其他法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招标招标的规则。
承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贿、供给回扣或许给予其他优点等不正当手法承揽工程。 制止在修建工程承发包中纳贿纳贿(包含供给、收受回扣或许其他不合法利益)。
一、修建工程的发包与承揽归于商场买卖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商场买卖规则进行。大都修建工程的发包与承揽,应当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进行招标招标,以充分发挥商场竞争机制的效果。少量不适于选用招标招标方式进行发包与承揽的修建工程,也应当由发包方与承揽方依照正常的买卖规则洽谈签定承揽合同,实施直接发包。在修建工程的发包与承揽活动中以任何方式纳贿纳贿,都是严峻违背商场买卖规则、损坏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有必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所称“回扣”的意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则的回扣的意义相同,是指买卖的一方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必定数额的价格折让,使得对方实践应付出的价款低于帐面载明的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则:“经营者不得选用资产或许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产品。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我国新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别离对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索贿、纳贿、纳贿,以及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纳贿的犯罪行为,作了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
“其他优点”,在实践中有多种体现,如私自给予、收受信息费、参谋费、劳务费,赠送宝贵礼品、约请出国“调查”,乃至使用色情贿赂等。在修建工程发包与承揽活动中,收受与供给这些优点的行为,都归于法令规则予以制止的行为,违法者将遭到法令的追查。
修建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由发包单位与承揽单位在合同中约好。揭露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好,须恪守招标招标的法令规则。 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及时拨付工程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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