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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6:48

1、税务行政复议规模
(1)复议机关受理请求人对下列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榜首,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以及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v第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
一是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第三,税务机关未及时免除保全办法,使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丢失的行为。
第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办法:
一是书面告诉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
第五,税务机关作出的:
一是罚款;
二是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
三是中止出口退税权。
第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许答复的行为:
一是不予批阅减免税或许出口退税;
二是不予抵扣税款;
三是不予交还税款;
四是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
五是不予开具完税凭据和出具收据;
六是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七是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同意延期缴交税款。
第七,税务机关作出的撤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的行为。
第八,收缴发票、中止出售发票。
第九,税务机关责令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或许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有用的行为。
第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告发奖赏的行为。
第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第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2)交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矩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矩的检查请求:
榜首,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分的规矩;
第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矩;
第三,当地各级公民政府的规矩;
第四,当地公民政府工作部分的规矩。
前款中的规矩不含规章。
2、税务行政复议统辖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请求人能够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的判决为结局判决。
(3)对本规矩第十条、第十一条规矩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安排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下列规矩请求行政复议:
榜首,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第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
第三,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作出的代交税款行为不服的,向托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第四,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查询的涉税案件,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洽谈别离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得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请求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一起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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