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8:36
「摘要」关于代位求偿的法令是海上稳妥中最为重要和杂乱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评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海上稳妥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则,对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质,行使的条件和方法以及被稳妥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职责进行了论说。以为,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质不同的两个法令概念,并对《海商法》和《稳妥法》规则不一致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以期愈加完善我国的海上稳妥代位权准则。「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 补偿准则一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准则作为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准则,其树立可追溯到18世纪晚期(英国1782年马森诉森茨伯一案的判例),现已为各国稳妥立法和司法遍及承受。我国现行稳妥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准则。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以下简称《稳妥法》)第44条至第47条树立了我国完好的财产稳妥代位求偿准则。其间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海上稳妥作为稳妥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准则。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第79条规则:“⑴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仍是货品可分割部分的全损,稳妥人在赔付悉数丢失后,有权获得被稳妥人在该已获赔付的稳妥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获得被稳妥人自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在稳妥标的上的权力和救助;⑵除前款规则外,稳妥人赔付部分丢失的,稳妥人并不获得该项稳妥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稳妥人从形成丢失的事端发作之日起,因赔付了丢失,就获得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的一切权力和救助,但以被稳妥人获得的补偿为极限”。1993年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稳妥代位求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则:“稳妥标的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是由第三人形成的,被稳妥人向第三人要求海事法规补偿的权力,自稳妥人付出补偿之日起,相应搬运给稳妥人。”因而,根据法令规则,稳妥代位求偿权是指稳妥人在其稳妥职责规模内赔付被稳妥人稳妥标的的悉数或许部分丢失后,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享有向海上稳妥事端的职责方即第三人恳求补偿的权力。二 代位求偿权的法令质我国稳妥法第44条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恳求补偿的权力。”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也相同规则:“稳妥标的发作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是由第三人形成的,被稳妥人向第三人要求补偿的权力,自稳妥人付出补偿之日起,相应搬运给稳妥人。”明显,稳妥人向第三人恳求补偿的代位求偿权是法令赋予的。因而,代位求偿权的法令属为法定代位权。为了正确理解和掌握其内在,有必要说明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根据。稳妥的基本准则之一是丢失补偿准则,根据该准则,稳妥人对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的发作而遭受的丢失应给予充沛的补偿,从而使被稳妥人在经济上刚好康复到事端曾经的情况。被稳妥人得到的补偿不能超过其实践丢失,即不能通过稳妥补偿使其经济情况较事端发作前好。但是,当稳妥职责规模事端一起又是第三人的职责形成的情况下,依照我国民事职责准则所确认的基本准则——过错职责准则,即“归责”准则,第三人就在法令上对该丢失负有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职责。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稳妥合同既不加剧其职责,也不减轻或革除其职责。而此刻,因被稳妥人与稳妥人有合同联系,又与第三人有合同联系或侵权联系,被稳妥人便一起相有根据稳妥合同向稳妥人索赔和根据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或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联系向第三人索赔的两个索赔权。但法令不允许被稳妥人一起从稳妥人和第三人处获得超出其稳妥利益的双份补偿,这既不契合稳妥补偿准则,也不契合民事职责“归责”准则,否则会发生品德危机和法令制止的不妥淂利。由此,便发生了代位求偿权,使稳妥人在赔付被稳妥人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丢失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并跳过被稳妥人向第三人追偿。它归于债务的法定转让,权益转让书不是债务转让的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