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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范围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3:2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保证督查、工伤确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
为了正确审理劳作保证督查、工伤确定行政案件,保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劳作保证督查法令》、《工伤保险法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说》,参照《江苏省施行 工伤保险法令 方法》等规则,结合行政审判作业实践,拟定本定见。
一、关于受案规模
第一条 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触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劳作保证督查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正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议;
2、责令用人单位付出劳作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议;
3、其他劳作保证督查行政行为。
以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未依法实行劳作保证督查法定责任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确定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议;
2、不确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决议;
3、不予受理工伤确定请求的决议;
4、间断工伤确定的告诉;
5、停止工伤确定的告诉;
6、其它工伤确定行政行为。
以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其工伤确定请求未依法受理,或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议依法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关于诉讼主体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作者以及与劳作督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好坏关系人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劳作保证督查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介绍组织、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和职业技能查核判定组织等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劳作保证督查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劳作者以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未依法实行劳作保证督查法定责任的,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不服劳作保证督查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以作出该行为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以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未依法实行法定劳作保证督查责任的,应当以负有法定劳作保证督查责任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或许其爱人、直系亲属对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就工伤确定请求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间断工伤确定决议、停止工伤确定决议不服,或许以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未予答复的,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或许其爱人、直系亲属对工伤确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受伤员工或许其爱人、直系亲属不请求工伤确定的,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议或许未予答复的,工会组织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工伤确定决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以作出工伤确定决议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被告。
当事人以为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确定请求后未予答复的,应当以未依法实行工伤确定责任的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为被告。
三、关于根据和举证责任
第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劳作保证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供给据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受伤员工在不服不予受理决议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供给但却拒不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用。
受伤员工在不服不予确定工伤决议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用。用人单位在不服确定工伤决议而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供给但却拒不供给的根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用
第九条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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