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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4:22

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借款(包含自营借款和托付借款)后,凡在规则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作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借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越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借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没有回收的,依照实践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上述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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