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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5:28

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令2007 年 第 4 号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借款方法》现已2006年12月28日我国银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 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借款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时存单质押借款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个人定时存单质押借款(以下总称存单质押借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时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借款人)获得必定金额的人民币借款,到期由借款人归还本息的借款事务。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寓居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工作。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时存单包含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时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时存款性质的权力凭据。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自己名下定时存单作质押的小额借款(以下总称小额存单质押借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处理储蓄事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依据本行实践,确认前款小额存单质押借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借款人应拟定严厉的内部程序,仔细检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发作权力瑕疵的景象。关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征集的存单请求质押借款的,借款人不得向其发放借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危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借款金额准则上不超越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发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核算)。各行也能够依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规模合理确认借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掩盖借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借款期限不得超越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间隔到期日时刻最近者确认借款期限,分笔发放的借款在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借款利率按国家利率处理规则履行,计、结息方法由假贷两边洽谈确认。
第十条 在借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请求展期。借款人处理展期应当依据借款人资信情况和生产经营实践需要,按审慎处理准则,合理确认借款展期期限,但累计借款期限不得超越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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