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诉李**离婚及分割房产婚姻家庭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8:31
文/北京陈剑峰律师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成婚,婚后夫妻两边一向一起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置办的二居室处,成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言,遗言内容为其一切的一处三居室房子他身后只归儿子李小华承继、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03年6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述离婚,要求切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小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赞同切割二处房产。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朱萍与李小华成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归于李小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产业,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宝贵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的规则,二居室朱萍能够切割。关于三居室,由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继的,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则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朱萍能够切割。总归,第一种定见以为朱萍关于二处房子均能够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则,朱萍无权切割这二处房产。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产业,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宝贵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该条的规则,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则的过程中呈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则不利于人们建立劳作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假如适用不妥会滋长有的婚姻当事人繁殖坐收渔利的思维。因而,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清晰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该条的规则,清晰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特有产业,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作改动。该条的规则,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结实建立经过自己的辛勤劳作来创造财富的观念。新《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则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遗言或赠予合同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则“承继或赠予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归夫妻一起一切”。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则,“遗言或赠予合同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邢台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