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定义、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4:37
大同律师说明:偷税罪界说、量刑
刑法解说: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界说、量刑】
第二百零一条 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则处分。
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解说】本条是关于偷税罪及处分的规则。本条共三款。
本条榜首款是关于交税人偷税违法行为及处分的规则。
依据本款规则,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主体有必要是交税人。这儿规则的“交税人”,是指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为人施行了偷税行为。施行这种行为主要是经过以下三种手法。榜首,是假造、变造、藏匿和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其间“假造”,是指行为人建立虚伪的帐簿、记帐凭据。俗称“造假帐”、“两本帐”;“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据进行挖补、涂抹等;“藏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据成心躲藏起来;“私行毁掉”,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同意而私行将正在运用中或没有过期的帐簿、记帐凭据毁掉处理的行为。第二,是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人。“多列开销”,是指在帐簿上很多填写超出实践开销的数额以冲抵或削减实践收人的数额。第三,是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其间,“经税务机关告诉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处理交税申报的交税人,不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交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告诉,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在交税人进行交税申报过程中,制作虚伪状况,如不照实填写或许供给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及其他的交税材料等。
(三)偷税税额到达本款规则的数额并到达本条规则的所占应交税额的份额。
本款对偷税罪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应当留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和实践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有必要都到达本条规则的规范,才构成偷税罪。这是依据偷税罪自身的特色来拟定的。由于,偷税数额所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巨细,从必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程度的巨细,偷税数额多少实践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损害程度。规则一个百分比,一起规则一个详细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确认是否构成违法和所应给予的处分比较科学。这儿的“偷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交税期间所偷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应交税额”,是交税责任人在一个交税期间应当交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也包含国税和地税。一个交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款还规则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作为违法的规则。这是针对那些尽管偷税数额未到达法定起刑数额,可是屡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后,仍不思悔改持续偷税的恶劣行径规则的。本款还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这是由于偷税数额的巨细,其社会损害程度不同,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本款规则的两档刑中,都规则了“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刑。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给予违法分子处以掠夺自在刑的一起,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得到优点,并依据这种违法的贪利性的特色,科处分金。一起,也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因违法违法活动而丢失的实践需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扣缴责任人采纳榜首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己收税款的行为及处分的规则。
本款规则的“扣缴责任人”,是指依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假如扣缴责任人采纳榜首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等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践上是一种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第三款是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规则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的规则。这儿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许司法机关处理的,既包含行政处分,也包含刑事处分。“依照累计数额核算”是指依照行为人每次偷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需屡次犯有偷税行为,不论每次的数额多少,只需累计到达了法定起刑数额规范,即应按本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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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说: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界说、量刑】
第二百零一条 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则处分。
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解说】本条是关于偷税罪及处分的规则。本条共三款。
本条榜首款是关于交税人偷税违法行为及处分的规则。
依据本款规则,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法主体有必要是交税人。这儿规则的“交税人”,是指依据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负有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为人施行了偷税行为。施行这种行为主要是经过以下三种手法。榜首,是假造、变造、藏匿和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其间“假造”,是指行为人建立虚伪的帐簿、记帐凭据。俗称“造假帐”、“两本帐”;“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据进行挖补、涂抹等;“藏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凭据成心躲藏起来;“私行毁掉”,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同意而私行将正在运用中或没有过期的帐簿、记帐凭据毁掉处理的行为。第二,是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人。“多列开销”,是指在帐簿上很多填写超出实践开销的数额以冲抵或削减实践收人的数额。第三,是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其间,“经税务机关告诉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处理交税申报的交税人,不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交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告诉,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是指在交税人进行交税申报过程中,制作虚伪状况,如不照实填写或许供给交税申报表、财政会计报表及其他的交税材料等。
(三)偷税税额到达本款规则的数额并到达本条规则的所占应交税额的份额。
本款对偷税罪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应当留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和实践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有必要都到达本条规则的规范,才构成偷税罪。这是依据偷税罪自身的特色来拟定的。由于,偷税数额所占应交税额的份额巨细,从必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片面恶性程度的巨细,偷税数额多少实践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损害程度。规则一个百分比,一起规则一个详细数额作为基数,这样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确认是否构成违法和所应给予的处分比较科学。这儿的“偷税数额”,是指行为人在一个交税期间所偷逃的各种税的总额,既包含国税,也包含地税。“应交税额”,是交税责任人在一个交税期间应当交纳的各种税的总额,也包含国税和地税。一个交税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款还规则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作为违法的规则。这是针对那些尽管偷税数额未到达法定起刑数额,可是屡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后,仍不思悔改持续偷税的恶劣行径规则的。本款还规则,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这是由于偷税数额的巨细,其社会损害程度不同,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本款规则的两档刑中,都规则了“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刑。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给予违法分子处以掠夺自在刑的一起,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得到优点,并依据这种违法的贪利性的特色,科处分金。一起,也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因违法违法活动而丢失的实践需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扣缴责任人采纳榜首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己收税款的行为及处分的规则。
本款规则的“扣缴责任人”,是指依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假如扣缴责任人采纳榜首款规则的“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等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践上是一种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本条第三款是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规则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的规则。这儿规则的“未经处理”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许司法机关处理的,既包含行政处分,也包含刑事处分。“依照累计数额核算”是指依照行为人每次偷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需屡次犯有偷税行为,不论每次的数额多少,只需累计到达了法定起刑数额规范,即应按本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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