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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7:00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08年5月9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布告,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拟定了《贵州省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确认规矩(试行)》,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矩对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的确认作出的清晰的规矩。布告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贵州省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确认规矩(试行)》的布告
依据《贵州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四十九条“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确认规矩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定,并向社会发布”的规矩,《贵州省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确认规矩(试行)》已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拟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附:查询网址:http://www.gzjjzd.gov.cn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确认规矩(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揭露、公正、公正处理路途交通事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贵州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矩》的规矩,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规矩适用于本省路途上发作的交通事端。
第三条 本规矩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四条 本规矩将当事人在发作路途交通事端中的差错行为分为严峻差错行为(以下称:甲类行为)、一般差错行为(以下称:乙类行为)和其他差错行为(以下称:丙类行为)三类。
甲类行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起首要效果;乙类行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起非必须效果;丙类行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或许起首要效果、非必须效果或无效果。
差错行为分类见“附则”。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导致路途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差错行为的,承当悉数职责。两边当事人一起具有下列差错行为的,承当平等职责。
(一)当事人驾驭机动车跳过施划有制止穿越的路途中心线或阻隔设施与路途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
(二)当事人驾驭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的。
(三)当事人驾驭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
(四)当事人驾驭车辆未躲避履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驭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端的。
(六)当事人驾驭机动车在制止倒车的地址、路段倒车形成交通事端的。
(七)当事人驾驭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驭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进的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的。
(九)当事人驾驭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逾越同向行进的非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的。
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路途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
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第六条 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依据其差错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必须职责。
第七条 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没有差错行为的,不承当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中的差错行为,对照“当事人差错行为分类”表,确认差错行为类别,依照以下办法确认当事人职责:
(一)一方当事人有差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差错行为的,有差错行为方承当悉数职责。
(二)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要乙类行为或一起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端中起非必须效果的,有甲类行为方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丙类行为在事端中起首要效果的,两边承当平等职责。
(三)一方当事人一起有甲、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要甲类或许乙类行为的,有甲、乙两类行为方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
(四)一方当事人一起具有甲、乙、丙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一类或两类行为的,有甲、乙、丙类行为方承当首要职责,另一方承当非必须职责。
(五)在甲、乙类行为中,两边当事人均有相同类别行为的,两边承当平等职责。
(六)在乙、丙类行为中,一方或两边有乙类行为,一起有一方或两边具有丙类行为的,应依据两边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职责。
三方以上当事人职责,依照上述办法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只加剧其一级职责,另一方依照职责对应规矩承当相应职责。可是,加剧职责方已确认承当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不再加剧职责。两边当事人有下列差错行为之一的,相互不加剧职责。
(一)饮酒后驾驭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的;驾驭证被撤消期间驾驭机动车的;驾驭与驾驭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契合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载运爆破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未按指定的时刻、路途、速度行进,未采纳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十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行为,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路途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第十二条 凡本规矩未罗列的差错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差错行为对发作路途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职责。
第十三条 对无法查验路途交通事端现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认当事人职责。在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认定书时,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学习驾驭中形成交通事端的,由教练员承当职责。
第十五条 路外事端不适用本规矩。
第十六条 本规矩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担任解说。
第十七条 本规矩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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