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7:35
劳作部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中若干问题的解说
(1951年5月9日)
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业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发布在案。兹为便于履行起见,特对规则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解说,希各级劳作行政安排遵照履行。
一、规则中所称“在册人员”,包含企业方面所招聘并编入员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时间作业、时节作业、暂时作业的人员。但此种暂时作业人员,系指弥补定员的缺乏,并且其作业性质与企业直接出产有关的暂时工人。如因暂时补葺房子或转移质料物料等所招聘的工人,不包含于在册人员之内。至于实践是长时间工而仍称暂时工的薪酬,则应包含在薪酬总额之内。
二、各企业的隶属安排(如医院、托儿所、员工子弟学校及厂外运送单位等)的作业人员,应列为在册人员,所得薪酬亦应包含在薪酬总额之内。
三、在册人员中的消防警卫人员,系指企业单位自己安排的消防警卫人员,其他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派驻该企业界,而编制仍属消防或公安机关之消防警卫人员及铁道体系的公安部队,均不应列为在册人员。
四、辅佐薪酬中所称“除前项所列计时奖赏以外之各种有关进步出产的奖金”,系指经常性的奖金,如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完结或超额完结出产计划等奖金。至于非经常性的奖金,如劳作竞赛奖金、榜样奖金等以及其他由厂长基金项下开支的奖金,则不包含于薪酬总额之内。
五、辅佐薪酬中“用其他方式付出的薪酬”一点,应按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将膳食计算在薪酬总额之内。至于年终双薪、年终奖金等,因系相似福利待遇性质的变相薪酬,故不包含于薪酬总额之内。
六、辅佐薪酬亦应包含各种公假薪酬及国家法则规则给予个人的假期薪酬在内。
(1951年5月9日)
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业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发布在案。兹为便于履行起见,特对规则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解说,希各级劳作行政安排遵照履行。
一、规则中所称“在册人员”,包含企业方面所招聘并编入员工名册或发给工单的长时间作业、时节作业、暂时作业的人员。但此种暂时作业人员,系指弥补定员的缺乏,并且其作业性质与企业直接出产有关的暂时工人。如因暂时补葺房子或转移质料物料等所招聘的工人,不包含于在册人员之内。至于实践是长时间工而仍称暂时工的薪酬,则应包含在薪酬总额之内。
二、各企业的隶属安排(如医院、托儿所、员工子弟学校及厂外运送单位等)的作业人员,应列为在册人员,所得薪酬亦应包含在薪酬总额之内。
三、在册人员中的消防警卫人员,系指企业单位自己安排的消防警卫人员,其他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派驻该企业界,而编制仍属消防或公安机关之消防警卫人员及铁道体系的公安部队,均不应列为在册人员。
四、辅佐薪酬中所称“除前项所列计时奖赏以外之各种有关进步出产的奖金”,系指经常性的奖金,如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完结或超额完结出产计划等奖金。至于非经常性的奖金,如劳作竞赛奖金、榜样奖金等以及其他由厂长基金项下开支的奖金,则不包含于薪酬总额之内。
五、辅佐薪酬中“用其他方式付出的薪酬”一点,应按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将膳食计算在薪酬总额之内。至于年终双薪、年终奖金等,因系相似福利待遇性质的变相薪酬,故不包含于薪酬总额之内。
六、辅佐薪酬亦应包含各种公假薪酬及国家法则规则给予个人的假期薪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