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23:46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税务机关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有必要共同的机械刻板规范。可是,实践中买卖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别离的现象非常常见,难以确保三流的共同。罢了有的税收法规方针又不得不履行,这就使虚开案子大规模迸发,交税人面临巨大的法令危险。
本指引将整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的法令法规,使企业有用防止触及此项罪名。
一、有实践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也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制作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规模包含:
(1)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专用发票。
(2)有购销货品或许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践经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
二、虚开税款数额到达1万元以上即可科罪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法发[1996]30号)
1、虚开税款数额到达1万元以上即可科罪处分;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过低的起刑点和过重的处分也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子多发。
三、在未获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违法。
某公司就由于没有获得卖家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而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自己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法院依然判定其无罪。
1、案情简介
1998年,宿州电子(安徽省宿州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从云阳钢铁(河南省云阳钢铁总厂)收购了一批资料,但云阳钢铁一向拖欠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具。 1999年,宿州电子总经理崔孝仁为了平衡公司账目,就找到山西某工厂厂长李积成,应崔孝仁要求,李积成伙同别人,以“山西省临汾物资局津临公司”名义,与宿州电子签定一份购5000吨生铁的假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1999年4月,李积成先后两次来将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张(每张均载明购生铁500吨,价税款644,000元,税款9,3572.65元)交给崔孝仁。崔孝仁获得上述10张发票后,均向宿州市国税局申报抵扣
2002年3月,崔孝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后本案由当地查看机关提起公诉。 (二)一审判定 在一审,宿州市甬桥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定:
1、宿州电子及其法定代表人崔孝仁,违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规则,让别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申报抵扣税款,数额巨大;
2、被告人崔孝仁,作为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3人员,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施行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定崔孝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审判定后崔孝仁一审不服,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于2003年9月审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 1、崔孝仁为到达平衡账意图意图,在与实践无生铁事务的情况下,让李积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归于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可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规则,其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即行为人不光明知自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还明知这种虚开行为或许导致国家税款的削减、丢失;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不合法经济利益,骗得抵扣税款的意图。 3、但是,从本案看,崔孝仁片面上不具有经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国家税款的直接成心(由于): (1)云阳钢铁等多家单位的确存在拖欠宿州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些单位所欠宿州电子的税额,远远超越宿州电子已开具并抵扣的税款;(3)从案发后三年时刻来看,崔孝仁地点公司宿州电子也没有让云阳钢铁等单位为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崔孝仁不具备骗得国家税款的成心,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崔孝仁及其地点单位无罪。
四、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违法。
我国现行法令法规以规范性法令文件的方法确认了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4个有关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规则了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非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定、法令结果等。
这4个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8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告诉 》(国税发[1997]134号)。
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买卖,且购货方不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不合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意如下条件:
(i)购货方与出售方存在实在的买卖;
(ii)出售方运用的是其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iii)专用发票注明的出售方称号、印章、货品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践相符;
(iv)没有依据标明购货方知道出售方供给的专用发票是以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共同”为根底,归纳考虑买卖和发票开具的时刻、资金结算方法、货品交给方法的多种要素,判别获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