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6:30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1、立法上对取保候审的规则不行谨慎。从以上受案总人数看适用取保候审的案子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这并不是法律人员热衷于拘押强制措施而对取保候审的积极性不高,法令规则的缺点是取保候审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法令对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规则看,存在过于抽象广泛,缺少可操作性。对什么情况下或许被判处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和“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而做出判别又比较困难,这给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极大的发挥空间,在权衡利弊之间,法律人员往往以拘押为手法来处理各类刑事案子,以削减法律危险,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简单走向过严的极点。主张在立法上,对社会危险性的规范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做出限制性的规则,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问题时有法可依,保证“社会危险性”最小化。
2、取保候审期限规则含糊且过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则,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并未明确是三部分适用的总期限仍是独自适用的期限,导致三部分别离拟定实施细则,都规则能够从头核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就产生了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最长或许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而在押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侦办、申述、审判三个环节的期限一般是4个半月,相比较之下36个月乃至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都显得过长。取保候审时刻过长,不只不利于司法机关进步办案功率,并且简单呈现保而不审、一保了之的现象,给犯罪嫌疑人形成沉重的心思担负,也给履行机关增加了更大的工作压力。主张缩短取保候审的适用期限,这样能够进步诉讼功率,既避免保而不审的现象,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立法上对取保候审的规则不行谨慎。从以上受案总人数看适用取保候审的案子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这并不是法律人员热衷于拘押强制措施而对取保候审的积极性不高,法令规则的缺点是取保候审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法令对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规则看,存在过于抽象广泛,缺少可操作性。对什么情况下或许被判处控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和“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而做出判别又比较困难,这给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极大的发挥空间,在权衡利弊之间,法律人员往往以拘押为手法来处理各类刑事案子,以削减法律危险,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简单走向过严的极点。主张在立法上,对社会危险性的规范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做出限制性的规则,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问题时有法可依,保证“社会危险性”最小化。
2、取保候审期限规则含糊且过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则,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并未明确是三部分适用的总期限仍是独自适用的期限,导致三部分别离拟定实施细则,都规则能够从头核算取保候审的期限,这就产生了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最长或许有36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而在押的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侦办、申述、审判三个环节的期限一般是4个半月,相比较之下36个月乃至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都显得过长。取保候审时刻过长,不只不利于司法机关进步办案功率,并且简单呈现保而不审、一保了之的现象,给犯罪嫌疑人形成沉重的心思担负,也给履行机关增加了更大的工作压力。主张缩短取保候审的适用期限,这样能够进步诉讼功率,既避免保而不审的现象,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