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2:10
有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作事端损伤后,单位没有为其请求工伤确认,便已劳作合同期满。此刻,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是否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则,劳作合同主动停止呢?律师研讨剖析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12333等部分后,就此问题作出答复: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则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停止,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是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的景象的规则。也便是说,在劳作者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时,劳作合同何时停止,不以相应景象消失为准,而是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履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则,员工员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因而,在劳作者因工致残为一至六级时,不管劳作合同是否期满,用人单位都不能停止劳作合同。在因工致残为七至十级时,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期满时停止劳作合同。
在工伤确认之前,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劳作者会被评为几级伤残,也便是用人单位可否以劳作合同期满为由停止劳作合同处于不确认的状况,需等候工伤确认的成果出来才干确认。假如用人单位在此刻与劳作者停止了劳作合同,一旦劳作者因工致残为一至六级,则用人单位将面对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晦气成果。因而,为避免呈现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主张用人单位不要在工伤确认前与劳作者停止劳作合同。
律师咨询12333的成果与律师主意根本共同,12333作业人员以为,用人单位不能在工伤确认前以劳作合同期满为由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理由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作者请求工伤确认及付出劳作者相应待遇的法定职责,一旦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就不再为劳作者请求工伤确认、劳作能力判定、向社保基金请求工伤待遇,则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证。而且,假如劳作者经判定为工伤一至六级,则用人单位无权提出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等候工伤确认的成果出来今后再视情况而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