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3:29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典当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完成典当权的费用。典当合同当事人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典当担保的规模,一般是由典当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两边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典当担保的规模就以《担保法》规则的法定典当担保的规模为准。
(1)主债款,是指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因债的法令联系而发生的债款,即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它既是典当担保存在的条件,也是典当担保的中心,如金钱债款,劳务债款,给付债款等。
(2)利息为由主债款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约好利息均无不行,仅仅约好利息不得超越法令答应的规模。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处理典当挂号时最好挂号清楚。利息系主债款的天然延伸,应在典当担保的规模之内。
(3)违约金系在法令有规则或合同有约好的情况下,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所生,是主债款遭受危害时的转化形状,天然应在典当担保的规模之内。
(4)危害赔偿金系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所生。在法令未规则违约金和当事人未约好违约金,或许虽规则或约好,但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丢失的情况下,危害赔偿金为主债款的转化形状,当然应归于典当担保的规模。
应该指出,我国未来的立法把违约金视为危害赔偿金的预订,即违约金与危害赔偿金在本质上为同一之物,那时,典当担保的规模就不会既包含违约金,一起也含有危害赔偿金。
(5)完成典当权的费用是指典当权实施时的请求费用和变卖(包含拍卖)典当物的费用。典当权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债款人不实施债款。因此,实施典当权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就应由债款人担负。在典当联系上表现为这笔费用归于典当担保的规模。
(六)典当的效能
1.典当对典当权人的效能
(1)典当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典当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款实施期限届满,债款人不清偿债款的,典当权人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权是典当权的本质内容,是典当权人的首要权力。依据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优先受偿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典当权人的债款优先于一般债款人受偿。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将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说定见》第116条规则:“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款等数个债款人的,有典当权的债款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依据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典当权人受偿应优先于一般债款人,这是典当权人同一般债款人相差异的一项实体权力,是典当权对典当权人的根本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