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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罪中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3:33
一、引子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妈妈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老公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妈妈,医院决议免费入院治 疗,而其同来的老公却居然回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着急的医院几十名医师、护理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师宣告孕妈妈抢救 无效逝世。
   该男人、医院、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均应对产妇的逝世负职责。作为家族,妻子难产不签字,监护不力,是产妇逝世的首要原因,但作为 一个或许是没有文明医学知识的人拒不签字只能被当作愚味;医院做为承受产妇的单位,在承受后应当对患者的病况有精确的了解和采纳应对办法,治病救人是医院 和医师的本分。医院和医师对这种往常得不能再往常的难产问题或许导致的成果应当是知情的,故对逝世成果是应当有预知的,所以在家族不签字但必定危殆产妇生 命的状况下应当以救人为首要作业。延误救治是医院和医师的渎职;作为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在短时间内不了解产妇病况和或许导致的成果的状况下作出: 假如家族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决议实属教条主义,拿别人的生命恶作剧。 以上事例,从现实方面调查,三方的一起不作为葬送了一个年青的生命和一个幼小的精灵;从法令方面调查,谁的不作为在其间起了首要的效果,应该承当首要的职责甚至刑事职责?对以上问题的正确答复,包含着现已诞生一百多年的信任准则的了解及其适用。    信任准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承认过错职责及职责程度的重要理论,在德、日等国家,信任准则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肇事案子的处理中。关于信任准则的界说 表述有多种,有学者以为信任准则是指行为人于施行某种风险行为之际,假如能够以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将采纳恰当之行为时,如此种信任归于适当者,即便行为人 所施行之行为促进成果发作,亦不用对其行为之成果担任。[①]有学者以为依靠准则是指参加交通之人,假如无特别事由,则可信任其他参加交通的人都能恪守交 通规矩以及交通秩序,而在彼此慎重的状况下,采纳适切的留意行为,依据如此的依靠,纵使发作损害成果,也不负过错职责的准则。[②]有学者以为所谓信任原 则,是指在出产、作业和社会日子中,当或人依据一起的准则或规矩行事时,只需不存在特别的状况,就能够信任其他相关的人也会依据一起的准则和规矩行事。如 果因为别人采纳无视一起准则和规矩的举动而发作事端时,就不应对此追查恪守一起准则和规矩的人的职责。[③]    上述关于信任准则的界说,因为深受德 日刑法的影响,简直都是从交通范畴的视点加以表述的,其理论根由是以“被答应的风险”理论而承认的“风险分配”理论,约束过错行为成罪。在经济现代化和全 球化、分工协作日趋激增和精细的当今社会,上述界说依然信守信任准则仅适用于交通范畴的常规,使得信任准则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好像不达时宜。笔者以为, 信任准则应是指行为人信任别人能施行符合规矩的行为,只需该信任具有社会适当性,则因为别人的不妥行为引起了损害成果,行为人不承当职责的准则。信 赖准则孕育于德国有关交通事端之判例,经过学者们的理论概括与演绎,逐步成为交通事端范畴中约束过错犯罪建立的一种理论。可是跟着社会的开展,社会分工越 来越细,人类出产、日子的顺利进行有赖于社会成员的一起协作。假如要求每一个行为人关于其别人的作业一起负有彼此监督的责任,不但在现实上不或许,并且也 没有必要。[④]因而,在以“一起协作”为特征的当今社会,信任准则应不只仅限于交通运输之范畴,还应包含医疗作业、食品卫生质量监督范畴等等。   跟着医疗技能的开展,医疗范畴的分工也日趋专业化与精美化,由多人一起完结医疗作业的景象日益增多,特别体现为内、外科手术常常由各种人员组成医疗小组一起 予以完结,小组成员须各司其职。若此刻关于因别人之不适当行为所形成的损害事端,是否有必要适用信任准则,以及怎么适用信任准则,则是继许多学者对交通事 业中信任准则之适用进行研讨之后,信任准则适用理论面对的又一全新空间。现在,我国刑法理论对信任准则在医疗事端范畴的运用研讨较少触及。鉴于当时我国医 疗事端时有发作有些触及追查医疗事端罪责的实际状况,笔者对信任准则在医疗事端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医疗事端罪的司法确定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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