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运丢失是否
补偿19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
事故损害补偿中财产丢失是否包含直接丢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中,假如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送或许旅客运送经营活动,要求补偿被损车辆修正期间的停运丢失的,交通
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补偿。
丢失数额的确认。丢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分或由物价判定部分出具证明。补偿被损车辆正常修正其间的停运丢失。
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形成停运的,在车辆修正期间,因不能运用该车而形成丢失的,也应该建议其权力,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