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1:31刑事审判中,通常情况下确定被告人的年纪与案子处理没有多大联系,如成年被告人,可是触及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时,年纪的精确确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联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查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分,乃至是否适用死刑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纪的根据方式作一讨论。
一、书证
书证包含户籍证明、出世证、防疫保健卡、学籍卡等,这些能够作为确定被告人年纪的根据。但实践中有时不能精确反映被告人的实在年纪,有些区域,特别是乡村,因为户籍办理不到位,医院发放的出世证明不标准,有些爸爸妈妈为了孩子从军、入学的便利,将孩子的年纪作相应地更改。刑法规则的刑事责任年纪应该按公历核算的,但在乡村,有的爸爸妈妈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则报公历的出世日期,而是申报阴历的出世日期,这就带来了年纪确定上的差异。怎么处理上述问题,一般来说,一个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记载的年纪是比较客观实在的,因为一个人一旦出世,便建立起防保档案,在什么阶段什么时间进行防疫保健卡上会有照实的记载。如2002年12月份法院审理的一同偷盗案子中,被告人的户籍办理卡出世日期是1984年10月,申述确定的也是这个出世日期,庭审时,被告人自称是1984年阴历10月生,查阅万年历,发现1984年阴历闰十月,假如被告人是后十月出世,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法律规则,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及其延聘的或指定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后经休庭弥补查验,根据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防保卡上记载的出世日期,确定被告人系1984年阴历闰十月后一个月出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沛维护。因而,在根据书证确定被告人年纪时,亦不能混为一谈,如有贰言,需结合其他根据予以确定。
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无法获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被告人年纪的确定能够依托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确定。如在乡村一些当地,因为计划生育办理滞后,超计划生育,孩子的户口得不到执行,归于“黑户”。还有些当地人口活动频频,特别是搞船舶运送的,终年在船上,户口未及时申报,或别人代为申报,这样,或许形成年纪确定的差异。因而,书证无法确守时,能够经过证人证言来确定。哪些证人的证言比较客观实在,一般说来,接生人员、与被告人同月出世的街坊的爸爸妈妈、被告人的爸爸妈妈及亲属的证言比较牢靠,假如与其他根据不相对立或有其他根据印证,能够采信。可是并不是一切的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的年纪,应剖析定之。如一同寻衅滋事案子,被告人自报一个出世日期,户籍证明上又是一个出世日期,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又是一个出世日期。经查询,被告人是在家里由接生婆接生的,其爸爸妈妈称申报户口时为了入学便利将其出世日期作了更改,相关证人也证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因为本案疑点较多,法官没有轻意采信证人证言,而是经过查询与被告人同是街坊又是同年同月出世的孩子的爸爸妈妈,发现与证人证言证明不符,后又调取了被告人的防保卡,证明被告人违法时实践年纪已满十八周岁。所以在运用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时要归纳考虑,然后作出正确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