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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应怎样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3:43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从事股权出资事务的企业事务招待费核算问题,对从事股权出资事务的企业(包含集团公司总部、创业出资企业等),其从被出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盈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够按规则的份额核算事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八条中所称对从事股权出资的企业(包含集团公司总部、创业出资企业等),“从事股权出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关于商业企业经过征集方法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转,经过巨细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盈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事务招待费的基数?
回复定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出资企业事务招待费核算问题是一个特别规则,首要考虑股权出资事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事务收入,没有其他运营事务活动,扣除的事务招待费份额较低,因而做出的特别规则。此项规则不适用于非出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作的“巨细非”减持行为的出资收益,不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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