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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步骤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1:26
1、请求:公民、或许其他安排对县安监局所属安排根据法令、法规授权而做出的不服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请求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县安监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2、受理: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受理;对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复议请求有缺项的,要求请求人期限补正,经补正后,再受理;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预备: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请求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副本或许行政复议请求笔录复印件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行政复议原则上 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许县安监局以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状况,听取请求人、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并制造行政复议查询笔录。
4、作出复议决议:县安监局对被请求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定见,经本局负责人赞同或许团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则作出行政复议决议。制造行政复议决议书,并按规则请求人、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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