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5:48

2015年12月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高级教育法等,那么民办教育促进法又将进行怎么样的修订?下文为我们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全文,欢迎阅览。
一、将第十八条修正为:“民办校园的举行者能够自主挑选建立非营利性或许营利性民办校园。
“非营利性民办校园的举行者不得获得办学收益,校园的办学结余悉数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校园的举行者能够获得办学收益,校园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分配。
“民办校园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挂号,挂号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正为:“民办校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规范依据办学本钱、市场需求等要素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非营利性民办校园收费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营利性民办校园的收费规范,实施市场调节,由校园自主决议。”
三、将第四十五条修正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采纳购买服务、助学借款、奖助学金和租借、转让搁置的国有资产等办法对民办校园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校园还能够采纳政府补助、基金奖赏、捐资鼓励等扶持办法。”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正为:“民办校园享用国家规则的税收优惠;其间,非营利性民办校园享用与公办校园平等的税收优惠。”
五、将第五十条修正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校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造的有关规则以土地划拨等方法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处。”
六、删去第五十一条。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正为:“非营利性民办校园清偿上述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持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校园清偿上述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分配。”
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正为:“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私行举行民办校园的,由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分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费用,并对举行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六十六条。
十、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修正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置”修正为“处置”。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实施。本修正案实施前建立的民办校园,应当在本修正案实施后三年内依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请求,能够从校园财政清算后的结余或许剩下产业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报答等要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修正状况的阐明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度审议。会后,法制作业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设区的市和中心有关单位、高级院校、底层立法联系点等寻求定见。在我国人大网全文发布修正案草案,寻求社会公众定见。法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作业委员会联合举行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分、校园和专家等的定见。法令委员会、法制作业委员会举行民办校园分类管理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当地教育行政部分和民办校园的定见,还到湖南、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调研,并就修正案草案中的首要问题与有关部分交换定见,共同研讨。法令委员会于11月27日举行会议,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定见和各方面定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令委员会举行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令委员会以为,为了习惯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变革的需求,完善教育法令制度,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正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就教育变革发展中一些看得准、有一致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正,现已比较老练。一起,提出以下首要修正定见: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则,民办校园能够自主挑选挂号为非营利性或许营利性法人,并享用相应优惠政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地、部分和社会公众主张对这两类校园的区分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则。也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民办校园分类管理变革尚在探究中,主张不急于修法。法令委员会经研讨以为,民办校园分类管理变革是此次三法修正的重要内容,关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变革和发展规划大纲(2010—2020年)》要求积极探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校园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进在上海、浙江温州等地展开民办校园分类管理变革试点,积累了必定经历。应当在总结经历的基础上按照中心有关精力,及时对相关法令规则进行修正完善,为变革供给法令依据。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定见和各方面定见,主张作如下修正:
一是清晰两类校园的区分规范,添加规则:“非营利性民办校园的举行者不得获得办学收益,校园的办学结余悉数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校园的举行者能够获得办学收益,校园的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分配。”
二是清晰两类校园各自享用的优惠,规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能够采纳购买服务、助学借款、奖助学金和租借、转让搁置的国有资产等办法对民办校园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校园还能够采纳政府补助、基金奖赏、捐资鼓励等扶持办法。”“民办校园享用国家规则的税收优惠;其间,非营利性民办校园享用与公办校园平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校园,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造的有关规则以土地划拨等方法给予优惠。”
三是清晰两类校园停止时剩下产业的处理,规则:非营利性民办校园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持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校园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分配。
四是为确保民办校园分类管理变革平稳进行,对现在现已建立的民办校园作出相应过渡组织,在修正案中添加规则:“本修正案实施前建立的民办校园,应当在本修正案实施后三年内依据本决议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请求,能够从校园财政清算后的结余或许剩下产业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报答等要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七条)
此外,还对法令责任等方面的规则作了修正完善,并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