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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的一般规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1:02
刑事案子中,及时托付律师会晤既可认为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又能够让律师详细了解案子的详细状况,一起也能够完成对侦办机关办案行为的监督。本文针对律师会晤的一般标准做简略介绍。
律师会晤的一般标准
1、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状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求其他文件;
(2)会晤是否有必要两个律师一起会晤;
(3)看守所的作息时刻、对律师会晤是否有特别要求;
(4)会晤是否归于三类特别案子,是否需求通过同意。
2、关于看守所不组织会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作正面抵触。
3、确认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刻后,律师应当把即将会晤的状况第一时刻告诉托付人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为重要的亲朋,而且了解他们是否有传达问好、告知家务等特别需求律师代理的与案子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晤应至少带着以下资料:
(1)托付人签署的托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晤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晤时能够依据详细案子的状况操作,但每次会晤有必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传达亲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好;
(2)了解并关怀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状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和鼓舞;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子最新状况和发展;
(5)向其介绍案子最新发展,并依据法令和实践对案子将来的发展或许进行估计;
(6)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令咨询。
6、律师会晤时应当制造会晤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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