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3:59第六十八条 (拘捕的检查同意程序)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同意拘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履行,而且将履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查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八十七条 对施行多个违法行为或许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嫌疑人,契合本规矩第八十六条的规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同意或许决议拘捕:
(一)有依据证明犯稀有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依据证明施行屡次违法中的一次违法的;
(三)一起违法中, 已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违法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八十八条 关于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案子,人民检察院经检查以为契合本规矩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矩的,应当同意或许决议拘捕。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八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或许不予拘捕;
(一)不契合本规矩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矩的拘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矩的景象之一的。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条 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或许不予拘捕。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或许决议拘捕违法嫌疑人,由检查拘捕部分处理。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二条 检查拘捕部分处理检查拘捕的案子,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检查。办案人员应当审理檀卷资料,制造阅卷笔录,提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不同意或许不予拘捕的定见,经部分负责人审阅后,报请检察长同意或许决议;重大案子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议。
检查拘捕部分处理检查拘捕案子,不能直接提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的定见: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能够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也能够托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陈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