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1:52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文化著作的维护力度。那么为什么录音录像制品的租借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赞同,关于租借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赞同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租借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赞同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著作权法》第41条第一款清晰了录音录像制造者享有的权力,其间包含租借权。可是录音录像制造者享有的权力是一项邻接权,被答应人仿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41条第二款的规则)
可是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别人租借录音录像制品并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这是由于,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项中的规则,著作权人只对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享有租借权,对录音制品没有租借权,表演者也无此权力。因而,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别人租借录音录像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
附:《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造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答应人仿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著作权法》第42条规则:录音录像制造者对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租借、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并获得酬劳的权力;权力的维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造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答应人仿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答应,并付出酬劳。
第十条 (七)租借权,即有偿答应别人暂时运用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租借的首要标的的在外。
归纳以上介绍,租借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赞同在法令中有相应规则。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租借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赞同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