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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枪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58)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2:16
差人甲为巴结妻弟乙,将公事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夸耀枪支时,盗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露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不合法出借枪支罪
B.乙不合法持有枪支,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偷盗枪支罪
D.丙揭露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建功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不合法出借枪支罪、不合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A正确。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则,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的,构成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罪。依法装备枪支的人员,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形成严重结果的,构成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甲为差人归于依法装备公事用枪的主体,只需有租借、出借枪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发作损害结果;关于依法装备枪支的人员,则要求不只有租借、出借行为,还需要形成损害结果。
选项B正确。枪支在我国归于制止流转物,对此实施严厉操控,无持枪资历的人员实践占有或操控枪支的,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有持枪资历人员损失资历后,拒不交出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本案中,乙无持枪资历,实践占有和操控枪支,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
选项C过错。丙偷盗枪支的意图是为了送交派出所,并非为了不合法占有。因而,丙不构成偷盗枪支罪。
选项D过错。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建功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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