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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6:05
赋予债务文书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是指公证组织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按照法令的相关规则,关于契合法定规模和条件的债务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的一种特别的证明活动。
一、法令的相关规则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依该规则,经依法公证的债务文书,在债务人到期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债务文书所承认的责任时,债务人能够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这是法令赋 予公证所具有的特别效能。这一准则规划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买卖次序,保证买卖安全,削减诉讼,下降维权本钱,然后保证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完成。但公证法第四 十条规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在实践中就呈现了一些抵触,即当事人获得 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后,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抛弃了诉权?一方面,如法令没有清晰扫除诉权的禁止性规则,当事人便依然享有诉权;另一方面,若当事 人依然存在诉权,民诉法规则公证组织赋予债务文书强制实行效能就失掉应有的价值。因为即便债务人就一份经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提出了实行申 请,很可能会被好坏联系人以申述的方法加以阻断,而不能当即得到有用实行,因而,赋予公证债务文书以强制实行效能的立法价值也就缺失了。
二、债务人与债务人不可诉的法理剖析
就债务人而言,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应扫除债务人的诉权。理由是:1.债务人请求实行被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是以自愿抛弃相应 诉权为根底的,是两边在对债务文书进行公证时所作的许诺。2.从法条系统解说的视点来剖析,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为实行程序编,其间第二百一十四条是对公证机 构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债务文书的实行。由此咱们能够看出,人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裁决组织的裁决书、公证组织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是处在同一位阶上 的。公证组织出具了实行证书后,债务人就获得了与判决书平等强制实行效能的实行依据,当事人就不能再挑选诉讼程序二次承认债务,即当事人不能在同一实体法 律联系上建立两个程序法上的效能。
关于债务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争议的中心是在强制实行是否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1.依诉讼 契约理论,当事人之间能够经过约好来抛弃诉讼的权力,这是契约自在在诉讼上的表现。在公证债务文书中,关于债务人来说,其经过契约的方法抛弃了诉权,他就 要对此担任,2.债务人对诉权的自在处置权。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则:“当事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这一规则充沛说明 民事主体有权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力。债务人自愿承受债务文书强制实行力束缚的行为意味着债务人处置了诉讼权力,从法理上说,债务人处置诉讼权力应得到尊重。
三、强制实行与诉讼的对接
公证债务文书被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当呈现公证债务文书中债务人违约景象时,公证机关当即请求强制实行,则债务人马上处于极点风险之位置。但我国有许多准则在客观上给债务人的利益供给了保证。表现在:
因为公证债务文书的强制实行触及对审判权的部分约束,因而公证权不能无限扩张。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组织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 债务文书实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诉》第1条规则,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 容;
(2)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责任或不完全实行责任时,债务人乐意承受依 法强制实行的许诺。因而,我国法令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规模作了很大约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法释【2008】17号文,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 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 笔者看来,该批复处理了困扰实务界的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不可诉性、公证的强制实行力与诉讼的对接两大问题,既发挥了公证的功用,进步当事人世处理争端的效 率,削减诉讼,下降维权本钱;又充沛保证了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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