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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6:31
告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好一方将必定品种和数额的钱银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必定期限内返还同品种同数额钱银的合同。其间,供给钱银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钱银的一方称告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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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贷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信用社告贷10000元,告贷期限为壹年。告贷逾期后,告贷人未还告贷,信用社经屡次向告贷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担保人追查,也未向担保人阐明状况,就直接向法院提申述讼。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传票于2008年6月6日也便是今天才抵达担保人的手中,担保人此刻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到法院听判。问题一:在这份传票中有一份民事诉讼状,这份诉讼状结尾所具的时刻是2008年3月10日,请问这个时刻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申述讼的时刻?或许换句话说便是信用社向告贷人和担保人追查职责的时刻?问题二:告贷期限为壹年,这个壹年是否便是担保人的确保期间?假如不是,在这个事例中,担保人的确保期间是多久?问题三:确保职责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欠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款人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权人已提申述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 依据这条规则,本事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有确保职责的(注:本事例中确保人和债权人未别的约好确保期间)?过了这个时刻没有追查是否就该革除确保职责?假如是,为什么本事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假如有特别原因为什么传票中没有写明?假如本事例中担保人的确革除了确保职责,担保人有权不去法院应诉吗?
律师答复:
1、诉状的时刻只能阐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刻,不必定是申述时刻,更不必定是法院的立案时刻;
2、1年不是担保人的确保期间,而是直到主债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3、是,担保人的确保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过来这个时刻,债权人没有申述,担保人就没有职责了;
4、成为被告正常的,关键是担保人在开庭的时分以此抗辩,不承当职责,有没有职责还需要法院判定,不是自己按法条剖析了就算的,不应诉不去开庭是能够的,法院会缺席判定,这样你不知道原告会出示什么依据,如果原告说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找担保人要钱过,那么时效就中止了,从要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有职责,所以最好仍是出庭抗辩;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规则》第六条规则:“为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能够确认实行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认实行期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表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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