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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9:10
[案情]
陈某是运营饲料生意事务的个体工商户。2003年12月,尤某向其购买了价值5990元的鸭饲料后,出具欠条一份,承认下欠其饲料款5990元。在该条上尤某未注明还款日期。2004年末,尤某偿付陈某2000元,余款3990元一向未予以结清。2007年12月,陈某以尤某欠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尤某当即偿还欠款3990元。庭审中,两边当事人对自尤某上述付款行为之后直至诉前,陈某未再向尤某追讨过欠款这一现实均无贰言,据此被告尤某辩称,其自2004年末向原告陈某偿还2000元后,陈某直至2007年12月才向法院提申述讼,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官在评论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精力,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本案中涉案欠条虽未约好还款日期,但关于被告2004年末的还款行为应视为其“赞同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应自2004年末开端核算,至2007年12月原告提申述讼时止,已超越了两年的时效期间;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超越。理由是: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时并未注明还款日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的规则,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向被告建议权力的宽限期届满后开端核算,而从2004年被告的付款行为并不能当然推断出原告已向被告建议过权力的现实,故本案诉讼时效自原告申述时止应没有开端核算。
小编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说和法院确定的现实,被告尤某于2003年12月向原告陈某出具了未清晰还款时刻的欠条后,于2004年年末偿还陈某2000元。但关于尤某的还款行为是根据陈某的追讨仍是其自动还款这一现实,因被告尤某未在庭审中供给陈某曾向其追讨过欠款的根据,故应推定尤某系自动还款。在这一前提下,因为陈某未建议过权力,他是不可能“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的,那么以被告尤某的还款行为作为时效起算根据也就丧失了现实根底。如果把尤某的自动还款行为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那岂不意味着只需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力便推定被损害,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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