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1:57
约束出境,或许咱们触摸很少,他的意思便是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纳的阻挠其离境的行为。约束出境准则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那么约束出境恳求书怎样写?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约束出境恳求书范本
恳求人:覃**,女,壮族,1964年2月13日出世,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64xxxxxxxx托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韦明律师被恳求人:覃**,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世,住上林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61xxxxxxxx恳求事项:恳求约束被恳求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恳求人与被恳求人因物权承认胶葛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因为被恳求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实行构成极大的妨碍,关于实行相关资料的送达等等将发生不必要的费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办法的规则。恳求人特向贵院恳求,恳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络,约束被恳求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望贵院同意为盼。
此致XX县人民法院恳求人:
年 月 日
约束出境相关内容
一、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根据
约束出境办法,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民事案子的顺畅审理和将来有用裁判的实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恳求,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则,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裔、港澳同胞,以及需求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用护照或其他有用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处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则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则,在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同意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则。可见,在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告诉公安、边防机关,约束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现在,人民法院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所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法令及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此项权力的意图在于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躲避其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恳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恳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恳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恳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社会上争议颇多,因为约束出境触及人身自由,或许在国际上构成必定影响,应该从严把握,约束出境的目标规模应尽或许缩小。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约束出境恳求书范本
恳求人:覃**,女,壮族,1964年2月13日出世,住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01051964xxxxxxxx托付代理人: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韦明律师被恳求人:覃**,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世,住上林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61xxxxxxxx恳求事项:恳求约束被恳求人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事实与理由:
恳求人与被恳求人因物权承认胶葛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因为被恳求人一旦出国将对本案的实行构成极大的妨碍,关于实行相关资料的送达等等将发生不必要的费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关于被实行人不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办法的规则。恳求人特向贵院恳求,恳求贵院同相关公安机关、海关联络,约束被恳求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望贵院同意为盼。
此致XX县人民法院恳求人:
年 月 日
约束出境相关内容
一、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根据
约束出境办法,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民事案子的顺畅审理和将来有用裁判的实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恳求,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则,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裔、港澳同胞,以及需求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用护照或其他有用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处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则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则,在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同意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则。可见,在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告诉公安、边防机关,约束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现在,人民法院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所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法令及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此项权力的意图在于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躲避其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恳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恳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恳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实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恳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社会上争议颇多,因为约束出境触及人身自由,或许在国际上构成必定影响,应该从严把握,约束出境的目标规模应尽或许缩小。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