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5:45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色
简易程序是指在裁定过程中,裁定组织审理简略裁定案子所适用的简洁易行的审理程序。裁定中的简易程序是裁定一般程序的一种简化。
我国《裁定法》并没有清晰规矩简易程序,但裁定所具有的方便性、灵敏性和经济性的特色,裁定所表现出的充沛尊重当事人志愿的裁定准则,以及《裁定法》对独任裁定员裁定和书面审理的必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裁定程序的精力。因而,各裁定委员会在拟定裁定规矩时往往规矩有简易程序。
裁定中的简易程序与裁定的一般程序比较,表现了如下特色:
1.裁定庭的组成方法简洁
在裁定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裁定员组成裁定庭进行裁定。即由两边当事人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裁定员建立裁定庭对胶葛案子进行审理。
2.审理方法灵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案子,裁定庭能够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依照其以为恰当的方法进行裁定,既能够决议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和依据进行书面审理,也能够决议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矩相对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矩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资料的期限,仍是提出反诉的期限;不论是指定裁定员的期限,仍是将开庭日期告诉当事人的期限,或是作出裁定判决的期限,较之一般裁定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矩的事项应适用裁定规矩的相关规矩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有必要契合如下条件:
1.争议标的不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必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规矩是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规矩是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30万元。
2.案情简略
案情简略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略意味着对该胶葛易于查清现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而,在裁定实践中,有些案子尽管超越了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略,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也相同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经两边当事人默示或许书面赞同
所谓两边当事人默示赞同是指两边当事人没有清晰约好扫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而,在契合裁定规矩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赞同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越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模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恳求,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赞同的情况下,也依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第64条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但凡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越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恳求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赞同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裁定恳求人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后,经审查能够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委员会应立即向两边当事人宣布裁定告诉。被恳求人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恳求。
2.两边当事人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建立裁定庭审理案子。假如两边当事人未能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指定独任裁定员的,裁定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
3.裁定庭以其以为恰当的方法审理案子,既能够决议进行书面审理,也能够决议开庭审理。假如裁定庭决议开庭审理,裁定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裁定庭能够决议再次开庭。
4.裁定庭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作出裁定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在裁定过程中,裁定组织审理简略裁定案子所适用的简洁易行的审理程序。裁定中的简易程序是裁定一般程序的一种简化。
我国《裁定法》并没有清晰规矩简易程序,但裁定所具有的方便性、灵敏性和经济性的特色,裁定所表现出的充沛尊重当事人志愿的裁定准则,以及《裁定法》对独任裁定员裁定和书面审理的必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裁定程序的精力。因而,各裁定委员会在拟定裁定规矩时往往规矩有简易程序。
裁定中的简易程序与裁定的一般程序比较,表现了如下特色:
1.裁定庭的组成方法简洁
在裁定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裁定员组成裁定庭进行裁定。即由两边当事人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裁定员建立裁定庭对胶葛案子进行审理。
2.审理方法灵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案子,裁定庭能够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依照其以为恰当的方法进行裁定,既能够决议只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和依据进行书面审理,也能够决议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矩相对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矩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资料的期限,仍是提出反诉的期限;不论是指定裁定员的期限,仍是将开庭日期告诉当事人的期限,或是作出裁定判决的期限,较之一般裁定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矩的事项应适用裁定规矩的相关规矩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有必要契合如下条件:
1.争议标的不大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必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规矩是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规矩是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30万元。
2.案情简略
案情简略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略意味着对该胶葛易于查清现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而,在裁定实践中,有些案子尽管超越了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略,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也相同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经两边当事人默示或许书面赞同
所谓两边当事人默示赞同是指两边当事人没有清晰约好扫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而,在契合裁定规矩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赞同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越裁定规矩所规矩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规模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恳求,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赞同的情况下,也依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第64条规矩,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但凡争议金额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越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恳求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赞同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1.裁定恳求人向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后,经审查能够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委员会应立即向两边当事人宣布裁定告诉。被恳求人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也可提出反恳求。
2.两边当事人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裁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建立裁定庭审理案子。假如两边当事人未能一起选定或许一起托付指定独任裁定员的,裁定委员会主任应立即指定一名独任裁定员。
3.裁定庭以其以为恰当的方法审理案子,既能够决议进行书面审理,也能够决议开庭审理。假如裁定庭决议开庭审理,裁定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时,裁定庭能够决议再次开庭。
4.裁定庭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作出裁定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