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
事故职责
强制保险条例(2012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30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
强制保险条例〉的决议》,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的决议
国务院决议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正:
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发作路途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
补偿;缺乏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按照法律规定承当补偿职责。”
本决议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