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杭州不动产登记中的涉外事宜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7:07关于杭州不动产挂号中的涉外事宜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不动产挂号中的涉外事宜须知
一、涉外的身份证明资料
(一)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经海峡沟通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各省公证员协会查验后的户籍誊本;
3、外籍人士:公安部签发的居留证或其所在国护照。
(二)法人、其他安排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分支安排或代表安排应供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分支安排或代表安排的挂号证明,未建立分支安排的,供给经公证或认证的挂号证明。
二、涉外不动产挂号中需公证、认证的景象
(一)港澳地区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托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分出具挂号资料,除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外,应当经司法部托付的律师作为托付评判人,担任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并经我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我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阅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运用,其间司法文书还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但香港居民经过香港法院判定离婚的,请求人托付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对离婚判定书进行公证后,离婚当事人双方可一起请求相应的不动产挂号。
(二)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托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分出具的挂号资料,除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外,应当经公证后由海峡沟通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浙江省公证员协会查验后运用,其间司法文书还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
(三)国外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托付书、司法文书等由当地有关机关或部分出具挂号资料(除护照外),区别以下状况处理:
1、该国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起需提交经我国公证安排公证的中文译著。
2、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由该国和我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起需提交经我国公证安排公证的中文译著。
3、外国护照无需经使、领馆认证,但需一起提交经我国公证安排公证的中文译著。
4、国外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需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
(四)请求人如其间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其提交的不动产转让合同、告贷典当合同、托付署理合同应当处理公证(商品房交代书可不处理公证)。
三、需杭州国家安全局存案或同意的事宜
在生意、赠与、承继过程中,若不动产受让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还须提交经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存案或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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