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2:39[案情]2004年林某因打架意外损伤至人逝世逃至江西,并做了一份假户口簿、身份证以郑某身份在江西打工。2006年5月林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当年12月,林某用假户口簿、身份证以郑某身份与李某成婚。2007年12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拘捕归案,现被法院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年7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
[不合]对林某与李某婚姻的效能,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林某用假簿口簿、身份证挂号成婚,其与李某的婚姻挂号有瑕疵,他们的婚姻挂号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在法学意义上讲,是男女两性依照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因而,尽管林某是用假户口簿、身份证与李某挂号成婚的,但他们的婚姻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而,他们的婚姻挂号有用。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的意图来看,只需在具有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许可吊销事由时,才能够吊销婚姻挂号行为,在这点上不管民事诉讼仍是行政诉讼都不应该有差异。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则,吊销婚姻挂号有两种根本景象:一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而吊销婚姻挂号行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则的可吊销事由而吊销婚姻挂号行为。婚姻法之所以对一切的无效事由和可吊销事由采纳尽头式罗列的规则,便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能的其他事由,意图显然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安稳,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笔者以为,婚姻挂号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恰当干涉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挂号的意图是创设婚姻关系,在法令性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经过挂号的方法使当事人将发作婚姻关系的志愿表示出来,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能够辩认的表征,婚姻法中挂号准则的根本功能应当是对婚姻的承认和公示,婚姻关系一旦经过政府挂号的方法建立,只需婚姻两边当事人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就不应以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婚姻挂号行为有瑕疵为由吊销婚姻挂号行为。
行政机关的挂号行为多是一种方式检查,无法到达本质检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供给的证件是否实在,假如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挂号机关也没有职责去查询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成婚,一般其自身就有必定的歹意,假如确定婚姻无效的话,或许会给其待机而动借此躲避婚姻的职责,用真身份证再挂号成婚,简单被歹意之人钻了法令的空子,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维护。
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