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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清算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4:29
股东作为公司闭幕时的清算职责人,对公司安排清算归于一种作为行为,是一种法定职责。当清算职责人不作为时,是需求承当补偿职责的。那么,股东怠于清算补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期间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司法解说二》第十八条规则了有关股东怠于实行清算职责而形成债权人丢失的补偿职责问题。该补偿职责的性质应归于侵权职责(违背保护性法令致别人受损之侵权职责),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算,详细到本案,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完结实行裁决后起算。
怎么确定股东怠于实行清算职责
首要,怠于实行职责的主体是清算职责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整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实行职责的景象有两种,既包含怠于实行依法及时发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职责,也包含怠于实行妥善保管公司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职责。怠于实行职责中的“职责”应作广义解说,既包含怠于实行清算职责,也包含怠于实行清算外职责。
股东怎么承当职责,债权人怎么进行维权
关于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怠于实行职责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时,债权人怎么进行保护权力,公司法司法解说对此有明确规则,债权人能够要求股东承当赔职责或连带职责,以此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十八条之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假如要股东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算,详细到本案,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完结实行裁决后起算。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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