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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劳动争议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8:04
[案情]原告:张传荣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 
张传荣的作业单位原为新沂市农药厂。198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张传荣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新沂化学工业公司签定了银企联办储蓄所协议,两边联办宿新路储蓄所,该协议的第五条规则:由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遴派的储蓄员,在行政上属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领导,工资待遇、劳保福利、思想教育、作业查核、奖惩及行政管理、晋级评先均由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担任。张传荣作为新沂化学工业公司遴派的储蓄员在该储蓄所历任储蓄员、储蓄所副主任并主持作业。 
1992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建立新沂市工商银行劳作服务公司。1992年6月16日新沂市工商局给该劳作服务公司颁布经营执照。 
1992年6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市支行与江苏省新沂市化学工业公司签定了吊销联办所协议,协议内容为:1、从1992年6月1日起吊销原签定的联办协议,改为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租借宿新中路原储蓄所用房,由新沂工商银行付出租金。2、1992年6月1日前,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按原联办协议规则,一次交给敷衍的代理费。3、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考虑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现有参加储蓄人员客观情况,担任组织3人到新沂工商银行劳服公司作业,其他人员由江苏省新沂化学工业公司担任组织。 
1992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在未奉告张传荣的情况下,即自动将张传荣的档案调入该劳作服务公司,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仍组织张传荣在储蓄所作业,并于1995年录用张传荣为该储蓄所副主任主持作业。 
工银苏发(1997)84号文第1条规则:升格为自办所的所主任由我行选配契合条件的正式干部担任;第4条规则:关于联办所改建中的人员组织,原则上对原有联代理人员进行全面清退,并活跃调整劳作组合,以行内员工充分为主途径,在不构成新的联代理人员的前提下,人员调整确有困难的,可采纳输入劳务的方法,在对原联代理人员进行考试、查核的基础上,择优聘任,并从头与单位签定用人协议,其人事、劳资联系仍由企业担任,所签协议人员的花名册,在此项作业完毕后,上报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处。 
但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并未根据此规则与张传荣原单位重签协议,却在1997年又将张传荣调入新建路储蓄所任副主任并主持作业至2000年6月。至此张传荣以为其被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调入该单位,归于该单位的正式作业人员。 
1997年6月20日新沂市工商银行劳作服务公司被刊出后,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又将张传荣的档案转入新沂市富豪商场。1999年新沂市富豪商场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新沂市富豪商场破产工人人员的名单内又无张传荣的姓名。致使张传荣更以为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的正式作业人员。 
2000年4月27日,工银苏发(2000)120号第6条规则:加大代理员、临时工清退作业力度,各行要结合网点撤并、组织重组、从头定编、隶属组织社会化等方法加大现有代理员、临时工的清退力度。本年,亏本经营组织的代理员、临时工应悉数清退,暂未清退的代理员、临时工一概从“员工工资”科目开销,因而构成的增支由各行自行解决。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据此规则于2000年12月29日要求与张传荣免除劳作合同,并依照省政府发(2000)80号文及徐体改发(2000)39号文《关于企业分流员工付出安置费规范的定见》付出给张传荣安置费13026元。 
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起草了协议书,并要求张传荣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张传荣在协议上写明“补偿费用过低,暂时不同意,保留余地”,签了名并收取安置费。后张传荣数次到省行、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上访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新沂支行康复其劳作联系,省、徐州市分行、新沂市支行一向答应给张传荣从头处理,2001年11月6日徐州工行及徐州劳作裁定科人员到新沂劳作裁定委员会对张传荣的劳作联系进行从头处理,新沂市劳作裁定委员会先后与新沂工行行长谢某某、顾某某、郭某某屡次洽谈,但终究未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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