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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时要注意哪些违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6:15
房产证假如只要夫妻一方的姓名能够随意卖房吗?不明白这些当心承当违约责任
不久前,赵女士最近经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而且在中介的参加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定了合同,而且给楼先生付出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定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赞同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以为,签合一起,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要他一个人的姓名,而且也没有阐明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现已付出,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触及共有人的一切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务的原理,赵女士不能获得房子一切权,只能追查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分明房产证只要楼先生的姓名,卖房却要征得妻子赞同才干出售呢?
由于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子一切权证明登记为一房独自一切,但假如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姓名,购房者在此状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定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明不肯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而,提示各位购房者要当心的是:
1、假如计划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姓名,而只与其中一方签定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赞同卖房的书面许诺,并予以公证。
2、假如房产证上只要一个人姓名,则需求具体问询是否已婚,并将此状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阐明。假如已婚,则需求卖方出具另一方赞同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一起在合同中需求列明,卖方所售房子是否归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获得妻子/老公的赞同,若因另一方不肯卖房导致买卖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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