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3:30
注册商标是一个公司创建所要阅历的进程,假如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罪吗?答案是必定的,那么,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定书怎样写?关于以上问题,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世,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揭东县。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拘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拘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杜某、舒某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杜某、舒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5月份开端,被告人张某某为制售冒充“PHILIPS”牌电吹风,购入一批无商标的电吹风及包装盒、制假机械等,并以本市厚街镇厚街大路西XXX楼为窝点,在电吹风上不合法印制“PHILIPS”商标标识,并进行包装,再经过淘宝网站售卖。截止案发,张某某以约每个46元的价格出售了约2000个标示功率为2200瓦的电吹风,以约每个55元的价格出售了约1000个标示功率为2600瓦的电吹风。2014年9月18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前往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张某某,并当场缉获500个标示功率为2200瓦的电吹风(印有PHILIPS商标)、628个标示功率为2600瓦的电吹风(印有PHILIPS商标)、1台印标机、788张飞利浦电吹风说明书、1050个带有“飞利浦”商标标志的电吹风包装盒。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根据有:根据相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林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审问录像等。
公诉机关据此以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主张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如下应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请本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1.案涉的一部分产品没有售出,该部分归于违法未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家庭好不容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已售及未售冒充PHILIPS商标的电吹风,货值即不合法经营数额合计204540元。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未遂的问题。冒充注册商标罪系在同一种产品上不合法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只需被告人在其产品上不合法运用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便实践侵害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建立违法既遂。被告人被当场缉获的电吹风已印有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系对别人注册商标的不合法运用,故对该部分货值亦建立违法既遂。辩方以为对该部分,建立违法未遂的定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用。综上所述,被告人已售、未售的悉数货值,均为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同时作为本案量刑的根据。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办。被告人虽系被迫归案,但归案后一向能照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系或许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为警示不法,本院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本院予以采用。控辩两边的定见,本院均已仔细听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榜首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榜首、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2万元(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公安分局的印有PHILIPS商标标识的电吹风1128台及1050个包装盒、1台印标机、788张说明书,均为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毁掉。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某某
审 判 员 吕某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某某
听讼小编提醒您,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
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定书范本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10月27日出世,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揭东县。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拘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拘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杜某、舒某某,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杜某、舒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4年5月份开端,被告人张某某为制售冒充“PHILIPS”牌电吹风,购入一批无商标的电吹风及包装盒、制假机械等,并以本市厚街镇厚街大路西XXX楼为窝点,在电吹风上不合法印制“PHILIPS”商标标识,并进行包装,再经过淘宝网站售卖。截止案发,张某某以约每个46元的价格出售了约2000个标示功率为2200瓦的电吹风,以约每个55元的价格出售了约1000个标示功率为2600瓦的电吹风。2014年9月18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前往上述制假窝点,当场抓获张某某,并当场缉获500个标示功率为2200瓦的电吹风(印有PHILIPS商标)、628个标示功率为2600瓦的电吹风(印有PHILIPS商标)、1台印标机、788张飞利浦电吹风说明书、1050个带有“飞利浦”商标标志的电吹风包装盒。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根据有:根据相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林某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审问录像等。
公诉机关据此以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主张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分金。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如下应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请本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1.案涉的一部分产品没有售出,该部分归于违法未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家庭好不容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已售及未售冒充PHILIPS商标的电吹风,货值即不合法经营数额合计204540元。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未遂的问题。冒充注册商标罪系在同一种产品上不合法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只需被告人在其产品上不合法运用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便实践侵害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建立违法既遂。被告人被当场缉获的电吹风已印有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系对别人注册商标的不合法运用,故对该部分货值亦建立违法既遂。辩方以为对该部分,建立违法未遂的定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用。综上所述,被告人已售、未售的悉数货值,均为不合法经营数额,应同时作为本案量刑的根据。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办。被告人虽系被迫归案,但归案后一向能照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系或许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为警示不法,本院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本院予以采用。控辩两边的定见,本院均已仔细听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常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榜首款第(一)项、第十二条榜首、二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2万元(刑期从判定收效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公安分局的印有PHILIPS商标标识的电吹风1128台及1050个包装盒、1台印标机、788张说明书,均为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毁掉。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某某
审 判 员 吕某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某某
听讼小编提醒您,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