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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0:22
叶广胜为某村乡民,老伴逝世早,单独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边打工并在当地成婚,与家中甚少交游。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成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配偶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言,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身后悉数由小儿子叶伟承继。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会当临时工,并暂久居省会。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定协议:由村里担任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身后,其一切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一切。尔后,村里专门派人照料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处理了后事。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好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子。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言是否有用?叶老汉的三间房子应归谁一切?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怎么处理?
答:
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言部分有用。《承继法》第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按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因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能高于遗言,叶老汉对其一切的三间房子的前后两次处置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言中由叶伟承继其三间房子的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能,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承继2500元,小儿子叶伟承继7500元。由于叶老汉生前遗言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承继的部分依然有用,因而这5000元应按遗言承继处理,由叶伟承继。对遗言及遗赠抚养协议均没有触及的5000元,按法定承继处理。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汉的法定承继人,应平均分配承继,只能由其兄长作为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即王忠堂身后,由王忠义承继遗言未处置的5000元,然后王忠义又意外逝世,发作转承继,由他的妻子承继他现已承继的比例,此处不要求具有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的要件。 3.2000元的债款应当由王忠义承当。《承继法》第33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2条规则,既有法定承继人又有遗言承继人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本案中王忠义是王忠堂专一的法定承继人,应从他承继的5000元中偿付债款后,由其妻承继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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