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及其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3:501950年5月1日,我国拟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我国长时间存在着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准则实行了底子的变革。1980年,依据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弥补修正,拟定了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坚持男女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可是,因为旧社会长时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维和国内外资产阶级思维的影响,直至今日,波折婚姻、家庭的违法违法现象,在城乡特别是比较偏远的乡村还比较普遍地存在,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的违法行为尤为杰出。
我国刑法规则的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与别人爱情、成婚和离婚自在的行为。这种违法的主要特征是:(一)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婚姻自在权力。(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有必要具有使用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行为。(三)在片面方面,有必要是出于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便是为了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四)本罪的主体,有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族员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间以爸爸妈妈干与子女婚姻自在的居多数。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则,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三款还规则,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没有引起被害人逝世结果的,只要“通知的才处理”。这儿的所谓“通知”一般是指被害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也便是亲告;假如被害人处于不能亲告的境况,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
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因为结果严重,不适用“通知的才处理”的规则。这儿要注意正确理解“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含义。所谓“引起”逝世,只限于因暴力干与婚姻自在而直接引起被干与者自杀身亡,以及为干与婚姻自在在施行暴力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逝世的。假如行为人对被害人成心重伤或许成心杀戮的,则按成心伤害罪或许成心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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