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与万年贸易公司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1: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1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法定代表人约纳坦?艾德华赫德利沃德,董事。托付署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职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4楼3门341号。托付署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世,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静园5楼16号。被告万年贸易公司(MANNIN TRADING CO.),住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法定代表人梁君达,董事长。托付署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署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简称连德尔公司)诉被告万年贸易公司(简称万年公司)承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胶葛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德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纳坦?艾德华赫德利沃德、托付署理人黄晖和程学琼,被告万年公司的托付署理人马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连德尔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开创于1880年的国际著名的专门出产避孕药品的制造商。其开创人以其姓氏将其研制出的女人避孕药栓命名为“RENDELLS”,并依据产品的特性,将其中文译为“妻之友”。1988年7月18日,原告正式托付被告处理所具有商标“RENDELLS及图”和“妻之友RENDELLS及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事宜。1988年9月1日,原告授权被告为其“妻之友RENDELLS”避孕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区域)和台湾区域的出售总署理,自此,运营原告的“妻之友RENDELLS”避孕栓成为被告的首要事务。1992年至1995年,作为原告的商标恳求署理人,被告获得了原告在我国注册的第640300、728115及727324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可是,被告违背协议,并未将商标注册证交给原告。1997年5月,因被告运营行为的不妥,原告停止了与被告的出售署理联系。被告不只未将商标注册证原件交还原告,还于1997年10月11日,违背原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章运用的规则,在没有原告任何董事在场的状况下,运用假造的原告公章,在《商标转让恳求书》上做假,欺骗商标局,将原告的第640300号、第728115号及第727324号商标不合法转让到自己名下。依据法律规则,被告运用虚伪文件,将原告的合法注册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不合法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被告根本不具有“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专用权。原告恳求法院判定承认被告转让原告“妻之友RENDELLS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并承当原告为本案诉讼开销的合理费用5520元。原告为支撑其诉讼建议,向本院提交了5类12份依据:第一类系关于“妻之友RENDELLS及图”权属的依据:1、“RENDELLS及图”、“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在国际各国的注册清单及在英国、香港的注册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是“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开创人和合法具有者;2、“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在我国的注册布告,用以证明原告是该商标在我国的开端注册人;3、原告的前史开展介绍和药品行业界对“妻之友”产品的报导及广告,以及“妻之友”产品在国际各国的出售状况计算,用以证明“妻之友”产品的前史悠久性和出售的广泛性;4、原告“妻之友”产品的包装装潢及相关证明文件,用以证明原告于1978年就已开端在产品包装上运用“妻之友”商标;第二类系关于原告与被告联系的依据:5、原告托付被告代为处理“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事宜的托付书及翻译件,用以证明被告曾是原告“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注册的署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