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涉外结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1:08
涉外成婚申请资料;
(一)处理成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自己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运用暂时身份证。)
2、自己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团体户口的,需持团体户口簿主页的复印件及自己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两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有必要共同;不共同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 相片。当事人两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相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五颜六色、是非均可)。
(二)港澳居民、华裔处理成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别离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澳门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出国人员、华裔应出具:
1、自己的有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如资料是外文的,须供给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有必要共同,不共同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一)处理成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自己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运用暂时身份证。)
2、自己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团体户口的,需持团体户口簿主页的复印件及自己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两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有必要共同;不共同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4、 相片。当事人两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相片3张(大2寸,同一底片,五颜六色、是非均可)。
(二)港澳居民、华裔处理成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别离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托付评判人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澳门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出国人员、华裔应出具:
1、自己的有用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如资料是外文的,须供给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上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有必要共同,不共同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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