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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8:54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与根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川办函〔2009〕302号)规则,现就履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作业的告诉》(成府发〔2009〕31号)过程中调整我市被征地农人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份额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批按时上一年全省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批按时上一年全省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80%。
二、各区(市)县缴费份额调整为缴费基数的20%(其间个人部分为8%)。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厉依照成府发〔2009〕31号文和本告诉规则,清晰作业职责,标准作业程序,执行社会保障资金,仔细做好被征地农人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作业,实在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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