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如何认定合同条款显失公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4:33
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当事人两边在签定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好竞业禁止和保存商业秘密的条款,对此有人会问吊销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怎么确定合同条款显失公正?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以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显失公正为由建议吊销该条款
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定《加盟特许运营合同》,约好了两边的权力义务,其间包含竞业禁止和保存商业秘密的条款。合同开端实行后,两边又于2005年5月16日签定了《免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则:合同免除后,A公司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好的竞业禁止和保存商业秘密的条款。A公司以为依据相关法令、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正,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吊销该条款。
法院判定:合同约好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并不违反公正准则
A公司和B公司2004年3月9日签定的《加盟特许运营合同》和2005年5月16日签定的《免除合同协议书》,均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也没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应确定合法有用。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和免除合同的权力。A公司与B公司是在相等洽谈的前提下自愿达到的协议,两边约好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存商业秘密条款,并不显着违反公正准则,因而A公司以显失公正为由建议吊销2005年5月16日《免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的约好,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合同条款显失公正?
合同的显失公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使用本身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等景象,在与对方签定合同中设定显着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两边依据合同的权力义务和客观利益严峻失衡,显着违反公正准则。关于当事人两边签定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正,需从两方面进行考量:
一方面要考量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显着不公正。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签定合同作为一种两边的民事法令行为,应遵循公正准则。公正准则的本质在于均衡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对合同显失公正的确定应结合两边当事人权力义务是否对等、一方取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丢失是否违反法令或许买卖习气等方面归纳衡量。
另一方面要考量合同缔结中一方是否成心使用其优势或许对方草率、没有经历。所谓使用优势,是指一方使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位置,使对方难以拒肯定其显着晦气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历,是指短缺一般生活经历或许买卖经历。显失公正的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由于无经历,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少正确认识的才能,或许由于某种急切的状况,并非出于真实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依据上文的介绍,咱们知道吊销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的时分,要怎样确定合同条款显失公正,信任这些内容对具有公司的您来说仍是有必定的协助。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咱们听讼网会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案情简介:以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显失公正为由建议吊销该条款
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3月9日签定《加盟特许运营合同》,约好了两边的权力义务,其间包含竞业禁止和保存商业秘密的条款。合同开端实行后,两边又于2005年5月16日签定了《免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规则:合同免除后,A公司还必须遵守合同约好的竞业禁止和保存商业秘密的条款。A公司以为依据相关法令、司法解释,该条款显失公正,故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吊销该条款。
法院判定:合同约好的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条款并不违反公正准则
A公司和B公司2004年3月9日签定的《加盟特许运营合同》和2005年5月16日签定的《免除合同协议书》,均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也没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应确定合法有用。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和免除合同的权力。A公司与B公司是在相等洽谈的前提下自愿达到的协议,两边约好的竞业禁止条款及保存商业秘密条款,并不显着违反公正准则,因而A公司以显失公正为由建议吊销2005年5月16日《免除合同协议书》中第五条的约好,没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合同条款显失公正?
合同的显失公正,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使用本身优势,或许使用对方没有经历等景象,在与对方签定合同中设定显着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两边依据合同的权力义务和客观利益严峻失衡,显着违反公正准则。关于当事人两边签定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正,需从两方面进行考量:
一方面要考量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显着不公正。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签定合同作为一种两边的民事法令行为,应遵循公正准则。公正准则的本质在于均衡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对合同显失公正的确定应结合两边当事人权力义务是否对等、一方取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丢失是否违反法令或许买卖习气等方面归纳衡量。
另一方面要考量合同缔结中一方是否成心使用其优势或许对方草率、没有经历。所谓使用优势,是指一方使用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优势位置,使对方难以拒肯定其显着晦气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历,是指短缺一般生活经历或许买卖经历。显失公正的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由于无经历,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少正确认识的才能,或许由于某种急切的状况,并非出于真实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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