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基本法律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7:08一.中心树立的法令根据
处理出资争议世界中心由是由世界银行所属的根据《华盛顿条约》建议而树立的一个处理东道国和出资者之间争议的世界性专门组织。
二.中心法令地位和主旨
中心是一个独立的世界组织,具有彻底的世界法令品格,具有缔约、获得和处置产业及进行诉讼的才能。中心及其产业享有豁免全部法令诉讼的特权。
中心的主旨是为条约的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出资争议与裁定的便当,自身不直接承当调停和裁定作业。
三.中心统辖的必要条件
中心对一项世界出资争议的统辖有必要根据以下三方面的基本条件:
1. 当事人有必要赞同将其争议提交中心统辖;
2. 出资争议有必要是发生在作为东道国的缔约国(或其分支或署理组织)与另一缔约国的公民之间的争议;
3. 争议有必要是因出资而直接引起的法令争议。并且中心的统辖是强制统辖,一方面,由中心统辖的出资争议胶葛彻底排除了任何一方当事人将此争议付诸于任何世界或国内司法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旦两边当事人赞同并已将争议提交中心统辖,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地撤回协议。
四.中心裁定的法令适用
中心裁定的法令适用的首要准则是出资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答应当事人就其出资争议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进行挑选,能够适用的法令规矩既包含国内法也包含世界法。在当事人对其应适用的法令缺少清晰意思表明的时分,裁定庭应适用出资争议的东道国一方的法令(包含其冲突法规矩)及有关的世界法。对前两项准则的适用,并不阻碍裁定庭在当事人的赞同下,依照公平和仁慈的准则行使其处理出资争议的权利。
五.中心的调停或裁定程序
1.请求调停或裁定。出资争端发生后,拟将争端提交中心处理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国民,应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书面调停或书面裁定请求。秘书长应将请求书的副本送交被请求人,并予以挂号。
2.调停委员会或裁定庭的组成。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中心秘书处的裁定员名册上挑选,也能够在裁定员名册之外挑选。其挑选方法两种:一种是两边当事人达到一致定见选定裁定员,另一种是两边各自指定裁定员,首席裁定员由两边一起指定。在一方当事人回绝选定裁定员的情况下,能够由中心行政委员会主席在中心裁定员名单上为其指定裁定员。
3.裁定判决。裁定判决应当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并应采纳书面形式,由拥护此判决的成员签署;处理提交裁定的每一个问题,并阐明所根据的理由;每个裁定员能够在判决书上附上个人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