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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产生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6:14
【案情】
2013年9月,原告王某等一伙人邀被告李某到宾馆打麻将赌博,因被告系高中学生,无钱参加赌博,王某便借给李某钱让其参加赌博。在打麻将过程中,李某因屡次输钱欠下王某很多赌债,过后,王某找李某讨要,李某无力归还,王某便要求李某向其写下10000元的借单,一起约好还款期限为三天,如不如期付出,则每天按20%核算利息。三天之后,王某凭借单向李某及其爸爸妈妈屡次索债未果,便于同年12月份,以李某向其告贷到期未归还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归还告贷及利息。
【不合】
本案两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向王某写下的借单是否有用?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撑?
一种观念以为,虽然本案债款是因打牌发生,但李某系打牌前向其告贷,且打牌输钱无力归还告贷后,李某也是自动写下了借单,该告贷行为系其自动行为,而并非因诈骗、钳制而写下的,故该债权债款联系建立,李某应当如数归还告贷及利息。
另一种观念以为,李某参加打麻将赌博系违法行为,而王某明知李某是为了参加打麻将赌博而告贷的情况下,自动告贷给王某,此种情况下构成的债款联系是不合法债款,借单应属无效,不该遭到法令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该予以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的债款归于不合法债款,不该受法令维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维护。本案中,原告自动撮合被告参加打麻将赌博,其片面上明知被告告贷的用处是参加赌博的。其次,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等法令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则,也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一起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令的规则,归于违法行为。原告在明知被告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依然自动告贷给被告,依据此生成的假贷联系当属不合法的假贷联系,依据此生成的赌债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违法债款,因而,不该遭到法令维护。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假贷案子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则,“出借人明知告贷人是为了进行不合法活动而告贷的,其假贷联系不予维护。”因而,本案构成的假贷联系不该遭到法令维护。
第二,本案被告系约束行为才能人,其所写下的超出其归还才能的借单当属无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本案中,被告李某是一个高中生,尚未满18岁,并非以自己的劳作为首要生活来源,归于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只能进行与其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李某向原告写下10000元借单的行为,显着与李某自身的年纪、智力、行为才能不相适应,且其写下的借单也并没有得到法定署理人的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则,李某写下的借单应属无效。借单无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假贷联系不建立,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发生债权债款联系。
综上,笔者以为,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告贷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该予以支撑。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子诉讼费也应当由原告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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