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0:43
1.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的布景与含义
世界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榜首个追查个人世界违法刑事责任的常设世界刑事司法组织。该法院以《世界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其相关文件为世界法根由,被誉为“世界法领域自联合国建立以来最具有立异含义和最令人振奋的开展”。与前南斯拉夫世界刑事法庭和卢旺达世界刑事法庭统辖权所不同的是,世界刑事法院规约确立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行将世界刑事法院司法统辖权作为特定景象下对国家司法统辖权的弥补,防止构成凌驾于国家主权的世界司法特权。该准则触及规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力和责任,是世界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之间开展符合世界法根本标准联系的根本准则,一起也成为“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问题中最杂乱、最灵敏的问题”。该准则的理论与实践效果将直接联系到世界刑事法院的名誉和效能,决议着法院在追查和惩治“遭到世界重视的最严峻违法”个人刑事责任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成为规约序文中所宣示的“决计确保永久尊重并履行世界正义”精力之试金石。
世界刑事法院诞生至今缺少5年,不只内部组织(包含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的作业机制有待调适,而且其与世界各国(包含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其他世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联系也有待进一步标准和调整,因而必定需求阅历一个苦楚而绵长的磨合期。统辖权是表现国家主权的必要领域,而司法统辖(特别是刑事司法)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统辖权与国家主权在范围上是不同的,可是两者之问的联系是亲近的;一个国家行使统辖的权力是以它的主权为依据的。”可是,“在实践上统辖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既联系到国内法,一起也联系到世界法。”因而,研讨、讨论乃至实践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弥补性准则时,应当一直秉承世界责任与国家主权均衡理念,尽力到达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与主权国家司法统辖权互相互补、好心共存、精诚协作、正义至上的境地。
2.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的规则与要求
《规约》序文在不同方面表现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一方面,序文“重申《联合国宪章》的主旨及准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运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主旨不符的任何其他办法,侵略任何国家的领土完好或政治独立”,而司法统辖权自主性是主权完好、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理应遭到尊重,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序文“着重本规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答应任何缔约国干预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也即任何国家不得使用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作为无端干与他国内政的托言和依据。而且,序文清晰“着重依据本规约建立的世界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统辖权起弥补效果”,并“决计确保永久尊重世界正义的履行”,然后宣示: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应当成为世界刑事法院的根本准则,世界正义有必要成为行使统辖权的最高价值方针。
一起,《规约》还进一步对有关操作性要求做出了清晰规则。
2.1先决条件
依据《规约》第l2条的规则,世界刑事法院行使统辖权的先决条件包含该国家应当是主动承受法院对《规约》第5条所述违法统辖权的缔约国,或许经过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自愿承受法院对有关违法行使统辖权的非缔约国。由于《规约》第120条设定了“零保存”准则,假如一国经过国内法定程序赞同参加规约,即能够为该国现已彻底了解并承受世界刑事法院对特定违法的统辖权。一起,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并不当然对非缔约国发作效能,而准则上应以该国自愿承受为先决条件(但有破例),作为国家统辖权的弥补。
2.2可受理性
这是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直接表现。《规约》第l7条第1款充沛重视并“考虑到序文第1O段及第1条”(即弥补性准则)的重要性,列举了法院应判定案子不行受理的以下若干景象:①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子进行查询或申述,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实在进行查询或申述;②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现已对该案进行查询,而且该国已决议不对有关的人进行申述,除非做出这项决议是由于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实在进行申述;③有关的人现已由于作为指控理由的行为遭到审判,依据《规约》第2o条第3款,本法院不得进行审判;④案子缺少满足的严峻程度,本法院无采纳进一步举动的充沛理由。以上能够作为主权国家关于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抗辩理由。
2.3可受理性之质疑
依据《规约》第19条的规则,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以正在或现已查询或申述该案子为理由提出质疑,或依据第12条需求其承受本法院统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案子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也能够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质疑。假如上述国家提出质疑的,在法院依照第17条做出判定曾经,检察官应暂停查询。
2.4保存与收效
虽然有学者指出:“关于不得对本《规约》作出保存(《规约》第102条)的任一缔约国来说,均属主动归入该法院的受管目标。……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自愿强制性统辖。”可是,《规约》第124条(过渡条款)规则:“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能够声明,在本《规约》对该国收效后七年内,假如其国民被指控施行一项违法,或许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内施行一项违法,该国不承受本法院对第8条(即战役罪——笔者注)所述一类违法的统辖权。”而且,在触及法院统辖违法的修正案关于缔约国的收效方法上,《规约》也根本遵循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
3.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的完善与途径
在世界刑事法院的运作机制中,检察官无疑是最活泼、最活泼的要素,其中心权力是对世界刑事案子的查询权和申述权。值得注意的是,《规约》有关条款赋予了检察官依据新现实、新依据能够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发动查询、申述程序的权力,乃至经预审分庭赞同能够修正、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峻的指控。这在必定程度上动摇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具体规则如下:
榜首,依据《规约》第15条(检察官)第4款至第6款的规则,预审分庭在检查恳求及辅助材料后,假如以为案子明显归于本法院统辖权内的案子,而且有合理依据进行查询,应授权开端查询。预审分庭回绝授权查询,并不扫除检察官今后依据新的现实或依据就同一形式再次提出恳求。检察官自行依据有关法院统辖权内的违法的材料开端查询,并对所收到的材料进行了开端检查后,假如以为所供给的材料不构成进行查询的合理依据,即应告诉供给材料的人。这并不扫除检察官检查依据新的现实或依据,就同一形式提交的进一步材料。
第二,依据《规约》第19条(质疑法院的统辖权或案子的可受理性)第10款的规则,假如法院依据第17条决议某一案子不行受理,检察官在坚信发现的新现实否定本来依据第17条承认案子不行受理的依据时,能够恳求复议上述决议。
第三,依据《规约》第61条(审判前承认指控)的规则,检察官享有修正或吊销指控的权力:①听讯前,检察官能够持续进行查询,并能够修正或吊销任何指控。②预审分庭应依据听讯,承认是否有足够依据,证明有本质理由信任该人施行了各项被指控的违法。预审分庭可暂停听讯并要求检察官考虑:就某项指控提出进一步依据或作进一步查询;修正一项指控,由于所提出的依据明显构成另一项本法院统辖权内的违法。③预审分庭回绝承认一项指控,不扫除检察官今后在有其他依据支撑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承认该项指控。④在指控经承认后,但在审判开端前,经预审分庭赞同,在告诉被告人后,检察官能够修正指控。假如检察官要求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峻的指控,则有必要依据本条规则举办听讯承认这些指控。审判开端后,经审判分庭赞同,检察官能够吊销指控。
由此可见,检察官上述权力将导致世界刑事法院对特定形式(案子)司法统辖效能的不承认性,并或许因而损害有关主权国家(包含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对该案子的专属统辖权,损坏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鉴于此,有必要恰当约束检察官的上述权力,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人权,完成控辩两边之程序权力相等,并在必定程度上舒缓人们忧虑检察官或许滥用权力的严重心情。因而,主张采纳以下约束办法:①约束次数。即清晰规则检察官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行使查询、申述发动权次数上限;假如具有特别景象,也应当取得预审分庭特别授权,才能够再次开端查询、申述活动;而预审分庭有必要严厉依照听讯程序作出决议。就检察官改变指控而言,也相同应当设置次数约束,一般以两次为宜,防止申述随意性。②约束时刻距离。即清晰规则检察官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行使查询、申述发动权的前后距离时刻下限,防止在现实不清、依据缺少的景象下,检察官迫于各种压力(特别是政治压力),对某一灵敏形式(例如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形式)频频发动查询、申述程序,然后给世界刑事法院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形成负面影响。
世界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榜首个追查个人世界违法刑事责任的常设世界刑事司法组织。该法院以《世界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其相关文件为世界法根由,被誉为“世界法领域自联合国建立以来最具有立异含义和最令人振奋的开展”。与前南斯拉夫世界刑事法庭和卢旺达世界刑事法庭统辖权所不同的是,世界刑事法院规约确立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行将世界刑事法院司法统辖权作为特定景象下对国家司法统辖权的弥补,防止构成凌驾于国家主权的世界司法特权。该准则触及规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力和责任,是世界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之间开展符合世界法根本标准联系的根本准则,一起也成为“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问题中最杂乱、最灵敏的问题”。该准则的理论与实践效果将直接联系到世界刑事法院的名誉和效能,决议着法院在追查和惩治“遭到世界重视的最严峻违法”个人刑事责任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成为规约序文中所宣示的“决计确保永久尊重并履行世界正义”精力之试金石。
世界刑事法院诞生至今缺少5年,不只内部组织(包含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的作业机制有待调适,而且其与世界各国(包含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其他世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联系也有待进一步标准和调整,因而必定需求阅历一个苦楚而绵长的磨合期。统辖权是表现国家主权的必要领域,而司法统辖(特别是刑事司法)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统辖权与国家主权在范围上是不同的,可是两者之问的联系是亲近的;一个国家行使统辖的权力是以它的主权为依据的。”可是,“在实践上统辖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既联系到国内法,一起也联系到世界法。”因而,研讨、讨论乃至实践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弥补性准则时,应当一直秉承世界责任与国家主权均衡理念,尽力到达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与主权国家司法统辖权互相互补、好心共存、精诚协作、正义至上的境地。
2.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的规则与要求
《规约》序文在不同方面表现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一方面,序文“重申《联合国宪章》的主旨及准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运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主旨不符的任何其他办法,侵略任何国家的领土完好或政治独立”,而司法统辖权自主性是主权完好、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理应遭到尊重,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序文“着重本规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答应任何缔约国干预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也即任何国家不得使用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作为无端干与他国内政的托言和依据。而且,序文清晰“着重依据本规约建立的世界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统辖权起弥补效果”,并“决计确保永久尊重世界正义的履行”,然后宣示: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应当成为世界刑事法院的根本准则,世界正义有必要成为行使统辖权的最高价值方针。
一起,《规约》还进一步对有关操作性要求做出了清晰规则。
2.1先决条件
依据《规约》第l2条的规则,世界刑事法院行使统辖权的先决条件包含该国家应当是主动承受法院对《规约》第5条所述违法统辖权的缔约国,或许经过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自愿承受法院对有关违法行使统辖权的非缔约国。由于《规约》第120条设定了“零保存”准则,假如一国经过国内法定程序赞同参加规约,即能够为该国现已彻底了解并承受世界刑事法院对特定违法的统辖权。一起,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并不当然对非缔约国发作效能,而准则上应以该国自愿承受为先决条件(但有破例),作为国家统辖权的弥补。
2.2可受理性
这是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直接表现。《规约》第l7条第1款充沛重视并“考虑到序文第1O段及第1条”(即弥补性准则)的重要性,列举了法院应判定案子不行受理的以下若干景象:①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子进行查询或申述,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实在进行查询或申述;②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现已对该案进行查询,而且该国已决议不对有关的人进行申述,除非做出这项决议是由于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实在进行申述;③有关的人现已由于作为指控理由的行为遭到审判,依据《规约》第2o条第3款,本法院不得进行审判;④案子缺少满足的严峻程度,本法院无采纳进一步举动的充沛理由。以上能够作为主权国家关于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的抗辩理由。
2.3可受理性之质疑
依据《规约》第19条的规则,对案子具有统辖权的国家,以正在或现已查询或申述该案子为理由提出质疑,或依据第12条需求其承受本法院统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案子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也能够对法院的统辖权提出质疑。假如上述国家提出质疑的,在法院依照第17条做出判定曾经,检察官应暂停查询。
2.4保存与收效
虽然有学者指出:“关于不得对本《规约》作出保存(《规约》第102条)的任一缔约国来说,均属主动归入该法院的受管目标。……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自愿强制性统辖。”可是,《规约》第124条(过渡条款)规则:“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能够声明,在本《规约》对该国收效后七年内,假如其国民被指控施行一项违法,或许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内施行一项违法,该国不承受本法院对第8条(即战役罪——笔者注)所述一类违法的统辖权。”而且,在触及法院统辖违法的修正案关于缔约国的收效方法上,《规约》也根本遵循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
3.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的完善与途径
在世界刑事法院的运作机制中,检察官无疑是最活泼、最活泼的要素,其中心权力是对世界刑事案子的查询权和申述权。值得注意的是,《规约》有关条款赋予了检察官依据新现实、新依据能够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发动查询、申述程序的权力,乃至经预审分庭赞同能够修正、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峻的指控。这在必定程度上动摇了统辖权弥补性准则。具体规则如下:
榜首,依据《规约》第15条(检察官)第4款至第6款的规则,预审分庭在检查恳求及辅助材料后,假如以为案子明显归于本法院统辖权内的案子,而且有合理依据进行查询,应授权开端查询。预审分庭回绝授权查询,并不扫除检察官今后依据新的现实或依据就同一形式再次提出恳求。检察官自行依据有关法院统辖权内的违法的材料开端查询,并对所收到的材料进行了开端检查后,假如以为所供给的材料不构成进行查询的合理依据,即应告诉供给材料的人。这并不扫除检察官检查依据新的现实或依据,就同一形式提交的进一步材料。
第二,依据《规约》第19条(质疑法院的统辖权或案子的可受理性)第10款的规则,假如法院依据第17条决议某一案子不行受理,检察官在坚信发现的新现实否定本来依据第17条承认案子不行受理的依据时,能够恳求复议上述决议。
第三,依据《规约》第61条(审判前承认指控)的规则,检察官享有修正或吊销指控的权力:①听讯前,检察官能够持续进行查询,并能够修正或吊销任何指控。②预审分庭应依据听讯,承认是否有足够依据,证明有本质理由信任该人施行了各项被指控的违法。预审分庭可暂停听讯并要求检察官考虑:就某项指控提出进一步依据或作进一步查询;修正一项指控,由于所提出的依据明显构成另一项本法院统辖权内的违法。③预审分庭回绝承认一项指控,不扫除检察官今后在有其他依据支撑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承认该项指控。④在指控经承认后,但在审判开端前,经预审分庭赞同,在告诉被告人后,检察官能够修正指控。假如检察官要求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峻的指控,则有必要依据本条规则举办听讯承认这些指控。审判开端后,经审判分庭赞同,检察官能够吊销指控。
由此可见,检察官上述权力将导致世界刑事法院对特定形式(案子)司法统辖效能的不承认性,并或许因而损害有关主权国家(包含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对该案子的专属统辖权,损坏世界刑事法院统辖权弥补性准则。鉴于此,有必要恰当约束检察官的上述权力,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人权,完成控辩两边之程序权力相等,并在必定程度上舒缓人们忧虑检察官或许滥用权力的严重心情。因而,主张采纳以下约束办法:①约束次数。即清晰规则检察官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行使查询、申述发动权次数上限;假如具有特别景象,也应当取得预审分庭特别授权,才能够再次开端查询、申述活动;而预审分庭有必要严厉依照听讯程序作出决议。就检察官改变指控而言,也相同应当设置次数约束,一般以两次为宜,防止申述随意性。②约束时刻距离。即清晰规则检察官就同一案子自主重复行使查询、申述发动权的前后距离时刻下限,防止在现实不清、依据缺少的景象下,检察官迫于各种压力(特别是政治压力),对某一灵敏形式(例如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形式)频频发动查询、申述程序,然后给世界刑事法院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形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