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23:35
发布部分: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11号)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6日经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6日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法令 (1998年10月16日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产品生产、出售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经营者),应当恪守本法令。 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以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安排和个人,其行为阻碍公正竞争的,也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经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令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法令规则,危害其他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方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正竞争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法规规则由其他有关部分监督查看的,从其规则。 第五条 国家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安排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告发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应当为告发人保密,并可以对告发有功人员进行奖赏,奖赏方法依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施行下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二)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闻名产品特有的产品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别人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造企业称号,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不得私行运用与别人相同或许近似的代表企业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产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价格标签上作下列虚伪的或许引人误解的表明: